國立台灣大學農業化學系農化學會自治規程
第壹章 總綱
第一條 [體制]
本會為「國立台灣大學農業化學系農化學會」,屬學生之自治團體。
第二條 [會員資格]
凡於台灣大學農業化學系註冊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三條 [權利]
會員享有本系學生應有之權利,並得遵循本規程所定程序,參與本會會務。
第四條 [義務]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規程之義務。
第貳章 行政
第五條 [會長]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第八條 [副會長]
本會置副會長一名,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第九條 [常設部門]
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
一、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促使會務和諧進行。
二、活動部:提昇系上康樂活動品質,鼓勵豐富的休閒文化。
三、公關部:對外接洽工作,尋求廠商贊助。
四、美宣部:各大活動海報傳單之製作,文字與書面事務宣傳工作。
五、財務部:編列並執行歲入歲出預算,促進資產之有效運用。
六、學術部:提昇學術水平,維護學術環境。
七、網宣部:系學會網頁網管,宣傳本會活動於校內各大電子看板。
七、網宣部:系學會網頁網管,宣傳本會活動於校內各大電子看板。
八、體育部:協調並有效分配資源於系上所屬各系隊。
九、庶務部:交誼廳、系櫃、系學會辦公室等空間上的管理。
第十條 [政策部門]
每屆會長或當選人,得依其政綱政見,設立前條以外之各部,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
為止。
第十一條 [任命及代理]
副會長、各部部長,由會長或當選人提名任命之。
前項職位未經任命或出缺時,會長得自行兼理,並應任命其他人選,於會議中經幹部同意
後任命之。
第十二條 [繼任及出缺]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參章 選舉罷免
第十三條 [民主原則]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行之。
第十四條 [會長普選]
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
第十六條 [選舉時間]
每學年六月舉行會長普選。
第十七條 [罷免]
會長失職時,得經有選舉權人提議,經全體會員罷免之。
第肆章 財務
第十八條 [會費]
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每屆會長提請行政部門決議之。
第十九條 [預算之原則]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
第伍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規程之複決及修正]
本規程由會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投票複決通過後施行之。
規程之條改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三以連署提議,提交本會,經行政部門三分之二出席及參與表決行政部
門三分之二決議,得修改之。若本會決議不修正,得經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連署,要
求複決。複決時,投票人數應超過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二十一條 [全體意志之終極性]
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得提議創制關於學生自治事務之其他法規,或複決行政部門之決議。
第二十二條 [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
本規程之施行辦法及施行日期,由本會以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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