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權力分立原理,將行政與立法兩權予以完全獨立組織之典型國家為美國。
行政與立法兩權在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與相互制衡之關係下運作。
行政首長為國民選出之總統,國務員不兼任議員,除總統用咨文向國會陳述意見外,
其他政府官員均不列席國會發言。總統對法案雖有否決權,但最後亦無法阻止法律案之成立。
而且國務院既無解散國會權,國會亦無提不信任案與質詢權,可謂完全實踐孟德斯鳩之三權分立說。
因此與內閣制之型態完全大異其趣。玆歸納其特徵如次:
一、總統制之特徵:
(一)總統負實際行政責任:總統為國家元首,亦為行政首長,總攬國家行政權,
決定一切政策,負實際行政責任,因之,總統於執行職務時,毋須國務員之副署。
(二)國務員為總統僚屬,對總統負責,不對議會負責:總統之下設國務員,分別主管每一部門,
均由總統依法任免,為總統之幕僚,國務員直接對總統負政治上之責任,
故其進退全以總統之信任與否為斷。與內閣制之以議會信任為準者不同,
故國務員僅為總統幕僚,直接對總統負責。
(三)行政與立法分立:在總統制下,行政與立法兩部門地位平等,互不侵犯。
國務員不兼任議員,故不得出席議會陳述意見或提出法案,議會對於行政政策不能提出質詢,
或投不信任票迫使總統或國務員辭職,而總統亦不能解散議會。
(四)行政與立法互相牽制:在總統制下,行政、立法、司法等權各自獨立,
以保持相互制衡作用。如法律由議會制定,由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故議會當可利用立法權,
以牽制行政機關,總統對於經議會通過移請總統署名公布之法案,得於未公布前,
將原案及反對理由退還議會覆議,此即所謂總統之否決權。
非經兩院各三分之二之同意維持原決議,不得推翻總統的否決權。
故行政部門亦可利用否決權以牽制立法部門。
二、總統制之優點
(一)嚴守三權分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幾乎完全獨立,正符合最優良政府係以權力分立為
必要條件(sine quanon)的政府。
(二)元首獨攬行政大權,事權集中,地位穩固,可促進行政效率:總統為國家元首,
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均集中於總統,一切政策均由總統決定,
議會不得對總統行不信任投票,迫其辭職,因而政局穩定,可以貫徹其政策,
不致以敷衍議會為能事,而減低政府的功能。
(三)司法機關具有完整獨立之地位:司法官不僅受憲法之身分與獨立之保障,且基於
「違憲法令審查權」,對於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有權宣布其是否「違憲」。
以防止極端主義之掌握政權,並保持政權之均衡與政治之穩定。
三、總統制之缺點:
(一)容易造成無能政治或獨裁專制,無法監督政府:在總統制下,總統掌握行政大權,
行使政權的效能完全繫於總統一人的性格與能力,總統不對議會負責,萬一總統不得其人,
可能使國家行政陷於嚴重危機或逐步流於專制與獨裁,如袁世凱為達洪憲稱帝之目的,
乃改內閣制為總統制,其理在此。
(二)行政與立法不能協調時,易使政治陷入僵局:行政與立法既是分離,議決法案之權,
操在議會,如議會反對黨以多數決議反對總統的政策,或制定行政機關難以實施之法律,
此際總統不能解散議會,議會又不能迫使總統辭職,勢將演成僵局,使政務無法推行。
(三)總統制如無健全政黨組織活動,難以和諧運用,因此極易暴露政黨之缺陷:
因行政與立法之分立,經常乃藉法外之方式,加以聯絡,以求協調;如黨幹會議、
黨團組織、黨棍及分贓制度等,此即所謂「無形政府(invisible government)」,
因此總統制只能實施於健全之政黨組織活動的國家。
四、總統制之實施:
總統制在美國雖實施得相當成功,但如果運用在不同時空,是否能如美國一樣順利?
如拉丁美洲大部分國家在摹仿美國政治制度上已有一世紀半以上之經驗,
但並不如想像中具有績效。在美國的總統,到拉丁美洲不是成為軍隊、
地主財閥與教會所支持之野心家的權力工具,就是為了反對保守封建主義,
迎合社會大眾,依照時代政治潮流有類似人民投票之色彩以為統治方式,
因此常在立憲主義之美名之下,行暴力統治。不過在若干以中產階級為社會核心之國家。
因其政治運作較為成熟,其總統制的運作也較為成功,如一九三0年代之阿根廷與巴西,
一九四八年哥倫比亞,以及五0年代之墨西哥。有謂美國之統治類型並非基於美國憲法,
而是美國國民獨特之產物,是否果真如此?尚需吾人長期之觀察與比較。
五、議會與行政的關係:
以美國為例
1.元首兼任行政首長。
2.總統由人民直接選出,與國會信任與否無關。
3.國會議決之法律,須經總統之承認署名,才發生效力,如總統不同意,
即附上理由發回原國會覆議,如經國會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再送由另一國會也同樣以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即成法律。
4.總統對國會無解散權。 5.國務員不得兼任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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