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ipretender:有卦有推 03/29 11:23
推 hensonman123:有掛有推 03/29 11:25
推 poscal: 有掛有推 03/29 11:45
推 poorbuthappy:有掛有推 03/29 11:58
推 josh5566: 有掛有推 03/29 12:01
推 y1234548:2692篇 03/29 12:06
→ y1234548:若發現不合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將沒收比賽,結果由裁判 03/29 12:06
→ y1234548:決定。 03/29 12:06
推 butterdark: 有掛有推 03/29 12:11
推 virus79519:沒收比賽應該是在比賽中所做的判決吧 03/29 12:11
→ y1234548:那篇文並沒有特別註明一定要比賽中吧? 03/29 12:14
推 butterdark:樓上正解 03/29 12:14
推 PaiDaShing:推 有道理 03/29 12:14
推 hensonman123:啊我是說V大正解= = 03/29 12:18
推 hensonman123:別用我帳號推文= = 03/29 12:20
推 marymarymary:有卦有推 03/29 12:22
→ y1234548:我想財金系的朋友就不用借朋友的帳號幫高調了吧 03/29 12:23
→ y1234548:這件事情po在這 校隊一定會仔細討論 有誠意來解決 03/29 12:23
→ champheart:謝謝y大指教 我們正在針對您提出的問題回答 也請您 03/29 12:26
→ champheart:稍安勿躁 謝謝! 03/29 12:26
謝謝y大指教,y大指出根據2692篇公告本屆台大盃賽文章,在注意
事項第2點載明:
若發現不合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將沒收比賽,結果由裁判決定。
事實上,我們有針對這個問題思索過。提出反駁如下:
1. 根據2010最新規則,沒收比賽相關的情況可以參考20條與21條,
包括,預定時間15分鐘之後,球隊沒有到場或不足5名球員出場、
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進行、第一裁判員通知後,拒絕出場
比賽、在比賽中,球隊少於2名球員在場上等。
以上幾點情況,都是比賽即將進行、或正在進行中的情形。也就
是說,裁判有權力在比賽進行時,沒收比賽。
因此,即使要以2692篇公告之注意事項沒收比賽,理應在比賽結
束前,由裁判沒收,怎麼會是主辦人在雙方都同意比賽結果後三
個月,單方面宣布:
"但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 主辦經討論後 決定宣判化工所以0:20輸球 勝利無效"
這樣合理嗎?
2. 同樣的,我們必須再次指出,心理系籃的抗議是無效的。心理系
籃擁有比賽前檢查身分與比賽結束立即抗議之權力。但顯然這些
權力都沒有被行使。根據規則,抗議即是無效。主辦人又何以接
受進而以該文公告之注意事項單方面宣布化工所勝利無效呢?
主辦人接受,又何以繼續安排化工所隊與財金系籃之賽程並執行
,爾後再公告判定化工所隊對心理系隊勝利無效呢?
財金系籃再次重申,我們對有球隊使用不合規定之球員感到遺憾,
但是公平正義並須建立於程序正義之上。何況,讓一支理應晉級的
隊伍無理由的被淘汰,是公平正義嗎?
2012/3/29 財金系籃 敬上
※ 編輯: champheart 來自: 114.44.13.201 (03/29 12:44)
推 tzyu1019:推啦! 03/29 13:55
(本次修文修正上述 2. 第一段末,單方面宣布化工所勝利"無效",加入無效兩字。)
※ 編輯: champheart 來自: 114.44.13.201 (03/29 14:15)
推 virus79519:應該是「單方面宣布心理系勝利」才對 03/29 14:17
推 ike0227:推! 03/29 14:53
推 y1234548:理應晉級?化工所跟財金系賽前 主辦人已經有知會過財金系 03/29 15:37
→ y1234548:說明最後一場比賽的狀況 是不算數的 只是讓賽程進行完 03/29 15:37
→ y1234548:結果財金系表面上同意 比賽完後才來說不公平 03/29 15:38
→ y1234548:另外 賽制上明明是說"其他參照2010最新規則" 03/29 15:41
→ y1234548:已經有說明該怎麼處理的 當然以公布的為準 03/29 15:42
→ y1234548:沒說該怎麼處理的 才是參照2010最新規則 03/29 15:42
→ y1234548:請不要一廂情願的認為全部都是參照2010的規則 03/29 15:43
→ champheart:再次謝謝y大指教 請稍待一下回應 謝謝 03/29 15:47
y大指出,
"化工所跟財金系賽前 主辦人已經有知會過 說明最後一場比賽的狀況 是不算數的"
不知道您這樣的說法從何而來?有無任何證據,抑或是空穴來風?
經電話詢問財金系籃隊長,他激動指出,在賽前與主辦人碰面,他
與副隊長直指若主辦人決定判化工所取消資格,那麼"這場比賽不
用打了",應該直接以20:0判財金系籃獲勝。只是主辦人好心說,
因為兩隊都有繳交1600元報名費,把比賽打完。
請問在這樣的對話過程中 哪裡有所謂不算數的狀況?
您可以選擇不相信,但請您提出證據。否則只會是各說各話,這也
是我們現在PO文在公開板,認為不應該私下磋商的最大理由與印證。
另外,針對參照2010年規則之部分,在這裡不想與您玩文字遊戲,
重點在於,沒收比賽的部分,我們提出應參考2010年規則的制定,
由裁判在比賽結束前沒收。而非主辦人在三個月後先接受一個不符
規則的抗議,然後私下磋商認定由心理系籃晉級。謝謝。
2012/3/29
財金系籃 敬上
※ 編輯: champheart 來自: 114.44.13.201 (03/29 16:06)
推 y1234548:誰跟你玩文字遊戲?台大盃本來就有台大杯的規則 03/29 16:14
→ y1234548:只是籃球運動規則這麼多 總不可能全列出來吧? 03/29 16:14
→ y1234548:所以才在最後面補上 "其他參照2010最新規則" 03/29 16:15
→ y1234548:本來就是以校隊公布的規則為主 其他不足的部分 03/29 16:15
→ y1234548:才參考2010最新規則 03/29 16:15
→ y1234548:另外 化工所本來就被取消資格了阿 最後一場比賽當然 03/29 16:16
→ y1234548:不算數 03/29 16:16
推 y1234548:這場比賽本來就可以不要打阿 因為心理系已經晉級 03/29 16:18
→ y1234548:主辦人讓你們把賽程進行完純屬好意吧 03/29 16:19
→ y1234548:台大盃的規則就是這樣 有不清楚的部分 當然以主辦單位 03/29 16:20
→ y1234548:的判斷為準阿 不然每個系都對規則有自己的解釋 03/29 16:20
→ y1234548:比賽要怎麼辦下去? 03/29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