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東北部〔丁加奴州〕的一個回教政黨最近提案,要
求被強姦者在控訴強姦犯時,必須有四名男性目擊證人出庭作證
﹔如果無法提出證明,將被控誹謗罪,處以鞭刑八十下。
依照回教律法,被性侵害的控方要有四名證人。這項規定的
目的是,只要有四名證人證明被害婦女和強姦犯之間沒有姦情,
就可以保障受害婦女不會被誣蔑自願通姦。不過,這個回教政黨
的提案,卻扭曲了這項法律的原意。
當地的婦女組織對這項提案相當氣憤的指出,一個富有正義
感的男人,絕不會眼睜睜的看著受害人被姦污,然後再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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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oo!奇摩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odd/3336306.html
真是爛到極點的法令~~~~
e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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