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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ar (以身為獻以我為祭)》之銘言: :    如果 :      :    情慾沒有界線後 :    男人、女人都有可能被強暴 :    那時關於『強暴』的想法 :   :    可能就會不一樣了吧?? :     我想問個問題 那天在想, 有人會質疑「毆打」這件事的「動機」嗎? 並且還將之延伸到法律審理層面上嗎? 假設甲打乙,乙到醫院驗傷,於是現在有驗傷單,有醫院開出來的證明 甲沒有不在場證明,又有人可以證明甲跟乙在事發當時是在一起的 那 我以為會這樣判:(如下,若不對的話,還請指正,謝謝) 乙提出告訴後,案件就開始審理 但審理的重點會擺在各項證據的效力足不足夠,何者為重......等等 而不會去猜想「說不定乙是被虐狂,毆打是乙跟甲兩人一廂情願的相處模式」 因為就算真是這樣,法官也會以「違反公序良俗」的理由進行審判 到最後甲通常是有罪的 這與當時乙是否自願,是否為被虐狂等無關 是這樣嗎? 我再說一下為什麼要問這個問題好了 因為如果上面的推論是正確的,而不是我的誤解 那當我們把強暴當成一種暴力行為, 而不只是性慾的發洩的話(犯罪學理論裡一直在說這件事情) 那麼,關於整個強暴的思考邏輯不就應該是這樣嗎? 既然不去質疑被毆打者是不是被虐狂, 那又為何要質疑被強暴者是否自願? 法律的審判不見得就是真正的事實 雖然每一個人、每個法官都在盡力逼近、還原那個所謂真正的事實 但是總是有些地方達不到 法律因此提供一個機制,叫做「告訴乃論」 就是希望透過這個機制去過濾「動機」,過濾掉那些「自願性」的「受害者」 法律上只會,也只能,去處理提出告訴的個案 至於是不是反悔、是不是設計好的、是不是仙人跳 沒有人知道 聽起來對「疑似施暴者」很不公平 但是 有些事情在做之前,就是該考慮清楚,不只是強暴 包括不能隨便打人、或是不能隨口罵人等等 之前也有學者說,如果這樣思考,會不會造成以後做愛之前都要先錄音 或是簽署同意書,表明我願跟對方做愛 這樣才有保障?(因為雖然看起來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但其實「疑似強暴者」 要提出自己是清白的證據,要困難的多) 話是這樣講,可是,在考量雙方權力不平等與現行社會環境、現實犯罪狀況下 我們還是願意偏袒受害者,在整個制度的設計上 讓弱的人站在比較高的位置 以便能「更逼近真相」 (再說一次,因為非得一高一低不可,所以只能犧牲另一個角色, 如果能兩全其美的話,我想應該大家都樂於做這樣的設計) 說了這麼多,都是大家早就知道的廢話 我只是要說...... 真是哪一國的爛法律,波到Joke版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13.198 ※ 編輯: Jouhan 來自: 140.116.113.198 (06/30 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