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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昨在立院司法委員會完成初審。
此次修法,本會期前完成三讀。
1.法定財產制由現行「聯合財產制」改為「所得分配財產制」
2.「家務有給」觀念,也分別規定在「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共同分擔」及「自由處分金」딊
民法增訂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
,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即所謂「自由處分金」規定。
民法第一千零三條之一,「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將家事勞動視為家庭
生活費用的「負擔方式」之一。即『家務勞動有價』
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草案,(跟包二奶有關,報紙沒寫所以...)
《社論》 ... (部份內容刪除)
家務有價:迎接夫妻財產新制
...
民國七十四年的修正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
制的架構下。...例如,儘管婚後夫妻各依登記名義擁有所有權,
但兩人的財產管理、使用及收益權卻「原則歸夫」,甚至連妻之婚前財產也不例外
;當年修正雖增訂聯合財產關係消滅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肯定婚後夫妻所增加之財產是兩人協力之結果,
雙方都可在扣除債務、遺產或贈與之後,就剩餘財產平均分配,
惟因欠缺防止脫產的保全規定,且無追加計算與追回的設計,如果配偶一方事先脫產,
根本沒有「剩餘財產」可供他方分配,...
聯合財產制的另一個問題,在於「聯合」的名稱容易讓人誤解,
且與約定財產制的「共同財產制」混淆;
而且,妻之財產限於「原有財產」及「特有財產」,
卻又將夫妻財產結合為「聯合財產」,
對於妻之獨立人格與財產權利,也有保障不周及不
公平之處。
此次立法院初審之修正條文,以婦女團體「新晴版」為主的立委提案版本...ꔮ
其中,最受各界矚目的「家務有給制」,雖因執行的困難及可能破壞家庭和諧,
最後經修正為「自由處分金」制度,但關於「肯定家事勞動價值」,已在增訂第一千
零三條之一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共同分擔的規定中,由「觀念」落實為「條文」,
意義相當重大。因為,當法律規定家事勞動或對配偶工作上的協助可以作為「家庭
生活費用的負擔方式」,無異肯定「家務有價(值)」。
目前的困難是,「家務有價」應否及如何進一步落實為「家務有給」?
...現時推動「家務有給制」可能面臨家務酬勞不易量化、協議若不順利
反而破壞和諧、拿到酬勞失去互重等問題;
事實上,立法院初審通過「自由處分金」制度,
並未提及家事勞動或「一方得向他方請求」等字眼,
已經避開夫妻間斤斤計較可能引發的衝突,
雖有立委認為未明定「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酌定」將使該條文缺乏實益,
但現行民事訴訟並非毫無救濟管道,
在兼顧夫妻平權及考量負面效應之下,
初審通過的條文可能已是各方所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
根據統計,我國每千對夫妻中,
實際約僅二點五對採用約定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登記,
故法定財產制實為絕大多數夫妻所採用,此次修正之重要性可想而知。...
【 2002-05-18/聯合報/2版/要聞 】
《社論》
讓夫妻權益的分享變成一種文化
...
在現實上,家務有給制的推動可能面對的問題主要有幾項:
第一,家務有給制基本上是比較屬於中產階級的概念;
對於許多處於中下階層的弱勢婦女而言,若以為這項制度足以提供她們多少保障
,恐怕就過度簡化了她們的處境。
而且,各個家庭勞務量及收入狀況均不相同,要將家務給償量化並不容易,
更難訂出普遍適用的標準。
第二,根據「家務有給」的精神,
有工作的配偶除了要定期交付「自由處分金」給操持家務的配偶外,
每隔一段時間,夫妻也要討論如何將家庭增加的財產先拿出一份來「分紅」。
在目前許多家庭仍由傳統觀念主導的情況下,
夫妻煞有介事的議價若不順暢,
的確可能如官員及立委所擔心的,反而破壞了家庭的互信及和諧。
第三,一旦所有家務勞動都要計酬,夫妻之間極可能變質為勞僱關係,
霸道的丈夫將更自以為有權指使妻子執行他所指定的家務。
婦女雖然得到了若干酬勞,卻反而失去了丈夫或家庭的尊重。
...
【 2002-05-15/聯合報/2版/要聞 】
這樣的家像家嗎?
法入家門是下下策
王朝源/自耕農(中縣龍井)
...
目前的社會、家庭充塞了太多的「名」跟「利」,嚴重缺乏了「人文」和「家庭教育」。
在我們農家,夫幫妻、妻幫夫乃天經地義,胼手胝足唯一的目標是家庭和樂,
子女平安長大。農作物收成的利益,最優先是供應子女受教育所需,
至於夫妻各人花費以節儉為第一考慮;
家務的分擔夫恨不得做得比妻多,妻往往也不甘落後,互助合作深烙我心。
家務有給簡直是天方夜譚,金錢的處理則完全透明化,
不論夫或妻誰都可以支用,只要說明用途彼此照會即可。
試想夫妻之間如以家務有給來處理,子女勢必會仿效,
難道當子女提出要求時,當父母的可以一國兩制嗎?
如果不能,那麼這樣的家像家嗎?父子、母女之間還有感情可言嗎?
這是多麼可怕的後遺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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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05-17/聯合報/15版/民意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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