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性別知識的執法者
◎畢恆達(作者為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性別與空間研究室副教授)
從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的修訂、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的成立,到兩性工
作平等法的施行,可以看出婦女團體雙管齊下推動法令制度改革以及性別觀念
教育的努力。然而近日所發生的性騷擾案件卻凸顯出,執法者可能是推動性別
平等運動很大的障礙。
根據日昨的新聞報導,一位婦女在台北市公車上打瞌睡的時候遭陌生男性
乘客趁機撫摸胸部,她要求公車司機將公車開到派出所,控告該名男性涉嫌猥
褻。全案經警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法辦之後,警方卻接獲檢方的不起訴處
分書。負責承辦的檢察官認為妨害性自主的前提,是被害人擁有「自主性」者
,然而該案被害人在案件發生的時候因為處於睡眠狀態,所以當時並非擁有自
主性者,也就沒有所謂妨害性自主,故以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的推理基礎令人
匪夷所思,如果接受他的論點,那麼熟睡中的人或者沒有表達能力的嬰兒,別
人是否就有權力可以任意撫摸其身體的任何部位?原來,性自主可以做這樣的
解讀!
無獨有偶的,八十九年底曾有一位陌生男子進入超商櫃臺強行抱住負責收
銀的少女,並親吻對方臉頰達一、二分鐘之久,因而被控妨害自由及強制猥褻
罪。然而法官判決,親吻臉頰係國際社交禮儀一種,客觀評價上尚不足以引起
也不能滿足被告個人之性慾,因而不構成猥褻。法官以國際社交禮儀為由,證
明親吻陌生人臉頰尚不足以引起被害人之性慾,但是男性加害人強吻陌生少女
,難道不就是他無法處理自身性慾的不當表現嗎?
無論在公共空間、工作職場,甚或家庭空間中,性騷擾與性侵害一直是婦
女揮之不去的夢魘,也構成婦女自主發展的障礙。預防性侵害的論述又常流於
以限制婦女行動自由來換取安全,因而發展更積極的防治性侵害論述實迫不及
待。
女人與女人之間,相互交換經驗、演練如何對抗騷擾、以累積能量固然重
要,如何教導男人處理自身的慾望、尊重她者的自主權,也絕對要努力推展。
媒體與教育的論述改革固然重要,法令制度的修訂也不可或缺。然而徒法又不
足以自行,執法者是否能夠跟得上性別觀念的演進也是關乎性別平等的關鍵。
有些男性法官不願意接手性騷擾與性侵害相關案件,因為辦案的點數太少,因
而也就疏忽了自身有關性別知識的汲取。又曾有一項論文研究顯示,有關以不
堪婚姻暴力而訴請離婚的判決案例中,法官表示如果先生打得不夠用力、或是
打的次數不夠密集、或者太太還手(這叫做互毆),這樣的驗傷單都不能算數。
對照上述二個案例,顯示出執法者把法令解釋當成文字遊戲,反而把立法的基
本精神置諸腦後。如何能夠提升執法者的性別知識實在是性別平等運動的當務
之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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