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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團名稱為去死去死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 二 條 本團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壯大本團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團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 四 條 本團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得由本團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本團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團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非去死去死團團員入會。 二.幫助自己由本團安全脫身。 三.其他有關去死去死團活動事項。 第 六 條 本團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團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督導。 第 二 章 團員 第 七 條 本團團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團員:贊同本團宗旨,年滿十八歲,願參與本團活動者。 二.團體團員:凡贊同本團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團員:贊同本團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預備團員:贊同本團宗旨,未滿十八歲,院參與本團活動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團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費。 團體團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團員權利。 第 八 條 團員(團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個人團員每一團員為一權,團體團員經本團理事會決議其權數,但贊助團員、 預備團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團員(團員代表)有遵守本團章程、決議、及繳納團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團員(團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團員(團員代表)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團員 (團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團員喪失團員資格者或經團員(團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團。 第十二條 團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團聲明退團。 註:團員向本團聲明退團,應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三條 團員經出團或退團,以繳納支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團以團員(團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團員人數超過三十人以上時,得分區依團員人數比例選出團員代表,再召開 團員代表大會,行使團員大會職權。 前項分區應選代表之分配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本團置理事五人、監事三人,由團員(團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兩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兩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團務,對外代表本團,並擔任團員(團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團員(團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本團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團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 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四 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哇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我乃栗頭大爺是也!看到我的名字還不跪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h184.s47.ts30.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