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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化學品管理 一、使用管理 1.實驗室對所用藥品應建立安全資料檔案(MSDS),以供實驗者查閱。 2.驗收應依藥品罐上標示或MSDS有關資料,貼上標籤(如圖一),分類儲存。對廠商或 其他機關贈送之藥品亦同。 (圖一)藥品標籤 編  號: 使用期限: 購入日期:    人員簽名: 開封日期:    人員簽名: 有效日期: 3.實驗室應將室內各藥品櫃藥品建檔成立各室之藥品目錄資料檔。(藥品目錄資料檔內 容應含名稱、沸點、性質..等項)。 4.對法定有害物質、管制品、易燃、易爆類化學品應嚴加管制。 5.櫃內應設置“藥品使用登錄簿”,並主動登錄稱取量。 6.配製標準溶液時應於容器貼上標籤。標籤內容應包括試藥廠牌、規格名稱、濃度、配 製量(質量、體積)、配製日期及配製人、廢棄方式间等。 7.以先買先用為原則使用化學藥品。 8.以小燒杯或其它容器稱取實驗所需藥量,多餘藥量勿倒回瓶內以免污染。 二、儲存盤查 1.儲存時依固、液分離儲存為原則,對於較大瓶及強酸鹼之藥品/劑應置於下層,以策 安全。 2.對易揮發性及需冷藏之藥品應置放於抽氣藥品櫃或冰箱內。 3.對儲存法定有害物質,應隨時關閉上鎖,管制品更應注意。 4.實驗室應定期(每季)執行藥品盤點、清理、報廢工作,並將各室之藥品目錄資料更 新。 三、藥品廢棄 1.藥品報廢期限,一般以五年為準,若特殊藥品由各實驗室自行訂定廢棄期限。 2.舊藥品及無標籤之藥品之處理 1.舊藥品「未超過使用年限」者,可能對其實驗室還有用處,因此應集中儲存並建檔 以便交換再利用。 2.舊藥品「超過使用年限」者,應查明其化性再依實驗廢液分類標準收集的區分,倒 入廢液桶內。 3.無標籤之藥品因具有危害性,應查明其化性再依實驗廢液分類標準收集的區分,倒 入廢液桶內。 3.對使用完之藥品空罐及過期藥品,應明確標示藥品名稱、日期,並集中系方處理,不可 任意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