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台大化工系(所)共同儀器室管理辦法
(一)本系各項公用儀器及儀器室有關人員之管理,由儀器小組負責。各項公用儀器得設
負責及協同負責教授各一人,協助處理各該儀器之使用及有關事項。
(二)本系教授及研究人員使用各項設備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由使用人填寫使用申請表。如使用人係研究人員(學生、助理等),則申請表須經指
導教授簽名同意,方得提出申請。
2.該儀器如有負責教授,及負責助教時,先送至儀器負責教授及助教處簽核。再將申請
表送至共同儀器室負責教授處簽核。
3.若該儀器無負責教授及助教時,直接送至共同儀器室負責教授處簽核。
4.再將簽就之申請表送儀器室負責工作人員處登記,安排使用時間。
5.如欲辦公時間外使用,另行填寫申請單申請。申請後才可借用儀器室鑰匙,並於第二
日歸還。嚴禁私自複製或轉借鑰匙,違者以校規處分。
(三)系外人士如欲使用本儀器室之設備時,應按下列事項辦理:
1.使用申請須經儀器小組召集人簽署同意後,方得辦理申請。
2.使用申請須按本系人員之程序辦理(儀器室鑰匙不借予系外人士)外,並須按本系規
定支付費用,並自備消耗性器材(或支付相當費用)。
3.儀器室之設備,僅限辦公時間內使用。同一時間之使用,本系人員優先。
4.所有分析測試,以委託本系代行為原則。測試結果本系(所)不出具任何証明。
(四)使用儀器室設備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攜帶飲食物品進入,且不得在室內抽煙。
2.每次使用前後均須切實填寫儀器使用記錄。使用後須切實整理所使用之儀器及實驗台
。如於辦公時間外使用,於離去前,須關妥門窗及水電開關,並於離室前填寫室內狀
況及離室時間。
3.本系人員可借儀器室鑰匙,但須於緊次之辦公日中午以前歸還。不得私自複製或轉借。
4.如使用人因使用不當而毀損儀器,本系得要求使用人或其指導教授負責賠償。
5.須遵守儀器室有關之管理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除立即取銷其使用資格外,將轉請
校方按校規處理。倘若因而導至儀器之毀損或遺失, 使用人尚須負賠償之責任。
(五)本系教授及研究人員使用各項設備時,依系上規定收費。消耗性器材請自備,或向
相關教授自行商借(儀器室不負責供應)。
(六)對於系外單位或個人之使用,如基於互惠原則,經本系教授推薦及系主任同意,可
按互惠方式,給予優待。
(七)本系教授商借儀器之附屬設備,請遵守下列規定:
1.儀器室之儀器以不外借為原則。
2.如因特殊情形確需借用附屬設備時,並請按下列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1)由借用教授填寫申請單,並請儀器小組召集人會負責及協同負責教授簽置同意後,
並知會系主任。
(2)借用教授為該儀器關係人(儀器小組,儀器負責及協同負責人)時,則除前項手續
外,應經系主任同意。借用期限,應於借用時明訂之。
(3)附屬設備之借出,在不妨礙該設備之正常使用時方予考慮。
(4)借出期間,如遇按規定申請而須使用該附屬設備時,借用人應無條件立即歸還。
(5)借出後如有毀損,借用人應負責修複或賠償。
(八)本系教授及研究人員如為配合實驗之需要,需對儀器作部分改變,則應先經儀器小
組認可。實驗完畢後並須負責復原。如有添加附屬設備,亦不得減少原有功能為前
題,且須經儀器小組認可。系外人士使用時,不得對儀器作任何變更。
(九)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