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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台大化工系(所)共同儀器室管理辦法 (一)本系各項公用儀器及儀器室有關人員之管理,由儀器小組負責。各項公用儀器得設 負責及協同負責教授各一人,協助處理各該儀器之使用及有關事項。 (二)本系教授及研究人員使用各項設備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由使用人填寫使用申請表。如使用人係研究人員(學生、助理等),則申請表須經指 導教授簽名同意,方得提出申請。 2.該儀器如有負責教授,及負責助教時,先送至儀器負責教授及助教處簽核。再將申請 表送至共同儀器室負責教授處簽核。 3.若該儀器無負責教授及助教時,直接送至共同儀器室負責教授處簽核。 4.再將簽就之申請表送儀器室負責工作人員處登記,安排使用時間。 5.如欲辦公時間外使用,另行填寫申請單申請。申請後才可借用儀器室鑰匙,並於第二 日歸還。嚴禁私自複製或轉借鑰匙,違者以校規處分。 (三)系外人士如欲使用本儀器室之設備時,應按下列事項辦理: 1.使用申請須經儀器小組召集人簽署同意後,方得辦理申請。 2.使用申請須按本系人員之程序辦理(儀器室鑰匙不借予系外人士)外,並須按本系規 定支付費用,並自備消耗性器材(或支付相當費用)。 3.儀器室之設備,僅限辦公時間內使用。同一時間之使用,本系人員優先。 4.所有分析測試,以委託本系代行為原則。測試結果本系(所)不出具任何証明。 (四)使用儀器室設備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攜帶飲食物品進入,且不得在室內抽煙。 2.每次使用前後均須切實填寫儀器使用記錄。使用後須切實整理所使用之儀器及實驗台 。如於辦公時間外使用,於離去前,須關妥門窗及水電開關,並於離室前填寫室內狀 況及離室時間。 3.本系人員可借儀器室鑰匙,但須於緊次之辦公日中午以前歸還。不得私自複製或轉借。 4.如使用人因使用不當而毀損儀器,本系得要求使用人或其指導教授負責賠償。 5.須遵守儀器室有關之管理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除立即取銷其使用資格外,將轉請 校方按校規處理。倘若因而導至儀器之毀損或遺失, 使用人尚須負賠償之責任。 (五)本系教授及研究人員使用各項設備時,依系上規定收費。消耗性器材請自備,或向 相關教授自行商借(儀器室不負責供應)。 (六)對於系外單位或個人之使用,如基於互惠原則,經本系教授推薦及系主任同意,可 按互惠方式,給予優待。 (七)本系教授商借儀器之附屬設備,請遵守下列規定: 1.儀器室之儀器以不外借為原則。 2.如因特殊情形確需借用附屬設備時,並請按下列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1)由借用教授填寫申請單,並請儀器小組召集人會負責及協同負責教授簽置同意後, 並知會系主任。 (2)借用教授為該儀器關係人(儀器小組,儀器負責及協同負責人)時,則除前項手續 外,應經系主任同意。借用期限,應於借用時明訂之。 (3)附屬設備之借出,在不妨礙該設備之正常使用時方予考慮。 (4)借出期間,如遇按規定申請而須使用該附屬設備時,借用人應無條件立即歸還。 (5)借出後如有毀損,借用人應負責修複或賠償。 (八)本系教授及研究人員如為配合實驗之需要,需對儀器作部分改變,則應先經儀器小 組認可。實驗完畢後並須負責復原。如有添加附屬設備,亦不得減少原有功能為前 題,且須經儀器小組認可。系外人士使用時,不得對儀器作任何變更。 (九)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