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章程
第一條:名稱:"國立台灣大學化工系學會"
第二條:台大化學工程學系大學部同學為本會會員,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入學繳交四年系學會費
2.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九條:總務長的職責與請款辦法
2.經費補助申請人須部長或總召以上,統一向總務長辦理。
3.各項請款必須攜帶發票或收據,若無收據,大會可以斟酌補助。
(2)其他申請:a請款項目必須是針對全系同學,
b請款人必須為部長以上,
c各部購買器材或其他物品皆必須經過部長同意,並由部
長請款。
第三章 系學會活動
第十一條 活動程序
a系學會各部門舉辦任何形式之活動皆應向部長報備,並向會長提出
申請。
b索取"系學會活動登錄表格",由總召負責填寫,活動前完成企劃書與
預算表手續,讓大會審核預算或週轉金,活動結束應附資料包
含企劃書,預算表,決算金額,實際開支明細表,檢討書。
c完整手續確認人為會長,由會長及副會長做資料保管,並影印企劃
書,實際開支,檢討書給負責部門部長保管影本,且影印預算表,
決算金額,實際開支明細表給總務部。
第十二條:系學會既定活動分類
體育部:大化工盃,三化共振,統一報名各類全系性比賽,
全校運動會負責各項聯繫工作或承辦。
第十三條 活動相關規定期限:
a既定活動:請負責人在開學前索取系學會活動登錄表格,並在開第
二次幹部會議前(開學前)繳交簡略企劃書與大略預算。
b.活動一個月前必須完成繳交企劃書與預算表的手續,送交大會審
核,活動檢討書與實際花費,大型活動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繳
交,小型活動於活動結束後兩個星期內繳交給部長審核經費,再
交給會長批閱。
第十四條 活動其他補充
a各部活動總召由各部開會決定,並於第二次幹部會議由總召繳交書
面資料以及口頭報告,最後經大會表決認可審核。活動人員由總召
負責招集,各部應全力協助,且各部間應有一個聯絡人了解狀況做
搭配與協助。
b活動經費請照總務長請款辦法第九條。
c新活動之發起,請發起人填寫企劃書送交大會審核。審核通過必須完全依照活
動規定,索取系學會活動登錄表等等(見第十二b條),並在規定期限與條例完成
手續。
第四章 系學會組織
第十五條 各幹部人數與工作項目:
(3) 體育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兩名,辦理系學會之體育性活動。
第五章 補充條例
第十七條 體育部系隊相關辦法
(1) 系學會系隊管理(包括申請成立,補助等等)皆以一學年為單位
(2) 系隊申請請於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交幹部名單(隊
長 副隊長 總務)以及隊員名單,並附上聯絡方式,練習時間(格式請見先前公告的格式)。
(3) 若不遵守第(2)項規定,系學會將不承認該系隊,不予以補助報名
費及不出借系學會章申請租借場地。
(4) 系隊認為有必要具備球具櫃者,請在每學期一個月內連同系隊申
請附上特別註明,通過認證後給與鑰匙 必須遵守地下室清潔規章
如有球櫃不整或違規情形,將停用一學期。
(球具只能放在球櫃內 禁止放在球櫃上方)
(5) 由於系學會費經費問題 每學年系隊補助視該年經費撥放比例而
定 而另外其他比賽或舉行比賽補助 皆由系學會每學年初的開
會決定經費
(6) 學校大型比賽補助團體項目 補助參照前條例
(7) 全校運動會請各系隊派代表參賽,由部長負責聯絡
系隊支援系學會活動 有助系學會運作時,會納入補助經費金額考量
(8) 建議各系隊隊長每學期至少開會兩次討論運作問題
請各系隊隊長善用系隊板
(9) 舉辦活動,系級賽的活動等,由各系隊自行以隊費支出,如需本會會章申請
場地,詳見該年度會章出借方法
(10) 未繳交系學會會費之同學,亦可加入系隊名單,但不得享有系隊之福利,即
本會不補助其參賽報名費,若為團體賽則依比例調整補助金額
第七章 章程之增修辦法規定如下:
(1) 章程修改議事必須由幹部會議中開會提出,並於開會時決定才具
效力,各部無權力更改章程任何內容。
(4) 如修改議事遭駁回,於一學期內不得再提出討論。
(5) 增加議事辦法亦同修改辦法。
※以上皆為與系隊相關的獨立條款,固為非連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