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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章程 第一條:名稱:"國立台灣大學化工系學會" 第二條:台大化學工程學系大學部同學為本會會員,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入學繳交四年系學會費 2.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九條:總務長的職責與請款辦法 2.經費補助申請人須部長或總召以上,統一向總務長辦理。 3.各項請款必須攜帶發票或收據,若無收據,大會可以斟酌補助。 (2)其他申請:a請款項目必須是針對全系同學, b請款人必須為部長以上, c各部購買器材或其他物品皆必須經過部長同意,並由部 長請款。 第三章 系學會活動 第十一條 活動程序 a系學會各部門舉辦任何形式之活動皆應向部長報備,並向會長提出 申請。 b索取"系學會活動登錄表格",由總召負責填寫,活動前完成企劃書與 預算表手續,讓大會審核預算或週轉金,活動結束應附資料包 含企劃書,預算表,決算金額,實際開支明細表,檢討書。 c完整手續確認人為會長,由會長及副會長做資料保管,並影印企劃 書,實際開支,檢討書給負責部門部長保管影本,且影印預算表, 決算金額,實際開支明細表給總務部。 第十二條:系學會既定活動分類 體育部:大化工盃,三化共振,統一報名各類全系性比賽, 全校運動會負責各項聯繫工作或承辦。 第十三條 活動相關規定期限: a既定活動:請負責人在開學前索取系學會活動登錄表格,並在開第 二次幹部會議前(開學前)繳交簡略企劃書與大略預算。 b.活動一個月前必須完成繳交企劃書與預算表的手續,送交大會審 核,活動檢討書與實際花費,大型活動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繳 交,小型活動於活動結束後兩個星期內繳交給部長審核經費,再 交給會長批閱。 第十四條 活動其他補充 a各部活動總召由各部開會決定,並於第二次幹部會議由總召繳交書 面資料以及口頭報告,最後經大會表決認可審核。活動人員由總召 負責招集,各部應全力協助,且各部間應有一個聯絡人了解狀況做 搭配與協助。 b活動經費請照總務長請款辦法第九條。 c新活動之發起,請發起人填寫企劃書送交大會審核。審核通過必須完全依照活 動規定,索取系學會活動登錄表等等(見第十二b條),並在規定期限與條例完成 手續。 第四章 系學會組織 第十五條 各幹部人數與工作項目: (3) 體育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兩名,辦理系學會之體育性活動。 第五章 補充條例 第十七條 體育部系隊相關辦法 (1) 系學會系隊管理(包括申請成立,補助等等)皆以一學年為單位 (2) 系隊申請請於每學年開學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繳交幹部名單(隊 長 副隊長 總務)以及隊員名單,並附上聯絡方式,練習時間(格式請見先前公告的格式)。 (3) 若不遵守第(2)項規定,系學會將不承認該系隊,不予以補助報名 費及不出借系學會章申請租借場地。 (4) 系隊認為有必要具備球具櫃者,請在每學期一個月內連同系隊申 請附上特別註明,通過認證後給與鑰匙 必須遵守地下室清潔規章 如有球櫃不整或違規情形,將停用一學期。 (球具只能放在球櫃內 禁止放在球櫃上方) (5) 由於系學會費經費問題 每學年系隊補助視該年經費撥放比例而 定 而另外其他比賽或舉行比賽補助 皆由系學會每學年初的開 會決定經費 (6) 學校大型比賽補助團體項目 補助參照前條例 (7) 全校運動會請各系隊派代表參賽,由部長負責聯絡 系隊支援系學會活動 有助系學會運作時,會納入補助經費金額考量 (8) 建議各系隊隊長每學期至少開會兩次討論運作問題 請各系隊隊長善用系隊板 (9) 舉辦活動,系級賽的活動等,由各系隊自行以隊費支出,如需本會會章申請 場地,詳見該年度會章出借方法 (10) 未繳交系學會會費之同學,亦可加入系隊名單,但不得享有系隊之福利,即 本會不補助其參賽報名費,若為團體賽則依比例調整補助金額 第七章 章程之增修辦法規定如下: (1) 章程修改議事必須由幹部會議中開會提出,並於開會時決定才具 效力,各部無權力更改章程任何內容。 (4) 如修改議事遭駁回,於一學期內不得再提出討論。 (5) 增加議事辦法亦同修改辦法。 ※以上皆為與系隊相關的獨立條款,固為非連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