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暑期班實施計畫
教育部台(78)高字第二二七三九號函准備查
教育部台(82)高字第0三三七五號函准修訂
教育部台(84)高字第0三一九五0號函准備查
教育部台(86)高(二)字第八六00四七0三號函准修訂
一、本校為便利學生課業,配合學習需求,依照教育部﹁大學及獨立學院暑期開班授課規
定要點﹂,特設立暑期班(以下簡稱本班)。
二、本班於每年暑期(六月下旬至九月中旬)分為第一、二兩期舉辦,每期上課六週,行
事曆及註冊、選課等有關規定另訂,並於開班前公告之。
三、本班開設課程範圍如次:
甲、預定開設必修科目:
科 目 學分 學分 科 目 學分 學分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一期 第二期
國文領域科目 3 3 普通化學甲上下 3 3
英文領域科目 3 3 有機化學乙上下 3 3
歷史領域科目 2 2 普通物理學實驗上下 1 1
微積分甲上下 4 4 普通化學實驗上下 1 1
微積分乙上下 3 3
普通物理學甲上下 3 3
乙、應屆畢(結)業生因畢(結)業須重修或補修之必修科目:除上述預定開設必
修科目外,應先提出﹁重修或補修科目開班申請書﹂,經有關系、所主任及任
課教師同意後,由本班公告接受登記。
丙、因情形特殊而開設之科目:凡各系、所因平時(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在暑
期聘請國內外學人、專家來校開課時,得送由本班登記公告開設授課。
四、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修習上述開設科目:
(一)已修習之必修課程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因申請或已轉學、轉系之學生,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者。
(三)應屆畢(結)業生須補修後,始可畢(結)業者。
(四)已具輔系、雙主修身分,須修習輔系或加修學系規定之專業必修科目者。
(五)因情形特殊而無法於學期中開設之科目,須修習者。
五、每班開班人數至少七人,若不足七人則不開班,惟學生願負擔七人之學分費者,不
在此限。
六、學生每期所選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九學分。
七、學生每期所修科目之費用,除特殊科目另有規定者外,悉照規定,比照夜間部收費
標準辦理,並於每期註冊前公告之。
八、學生每期所修科目成績考查規定如左:
(一)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學分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平均合併核
計。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三)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四)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九、本班設主任一人,由教務長兼任,設副主任一人,由主辦學院院長兼任之。
十、本班設行政業務人員若干人,由教務處暨有關學院職員中調兼之。
十一、本班教師授課鐘點費,除特殊科目經專案核准者外,悉照夜間部兼任教師鐘點
費支給標準及有關規定發給;行政業務人員工作津貼,按照有關規定支給之。
十二、本班經費以學分費收入自給自足為原則,倘因僑生人少而需開班者,其不足支
應時,得報請教育部補助。
十三、本計畫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務處課務組 敬啟 8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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