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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古典吉他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古典吉他社》 第二條:本社宗旨為《培養音樂情操,發揚古典吉他技巧,促進藝術交流》 第三條,本社社址設於台灣大學校總區。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凡本校學生具下列任一條件者,得為本社社員: 一、報名參加本社,並繳足社費者。 二、曾為本社社員,並於期初辦理遼社登記者。 第五條: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社員大會。 二、選舉暨罷免社長。 三、參加本社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借用社產。 第六條:本社社員有繳交社費之義務。社費應每學期繳交一次。社費數額由次學期之幹部 在期末舉行會議決議之。 第三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關。 第八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社務運作。 二、修改章程。 三、選舉及罷免社長。 四、議決各項提案。 第九條:社員大會每學期舉行常會兩次,其時間為開學後一個月及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各開 一次。若有三分之一以上之著署之書面申請或社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條:社員大會主席由社長擔任,但於特殊情況,得另選主席。開會通知應於開會七日 前發出,並應載明會議程序。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以社員出席率占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為有效。 第四章 社長、副社長 第十二條:本社設社長一人,其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社。 二、組織各部門,任命各部員。 三、任命副社長。 四、召開並主持社員大會。 五、依章程及大會決議,推動本社社務。 六、在次任社長選舉三週前,組織選舉委員會以辦理次任社長選舉事務。 第十三條:本社設副社長一人,其職權如下: 一、輔助社長從事社務之運作。 二、於社長因故辭職或不能視事時,代行社長職務。 第十四條:社長就本社社務之運作,向社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社長於每學期期末之社員大會,由社員互選產生,任期一學期。 第十六條:社長職務於新任社長產生後交接。 第十七條:本社社員得於社長改選前二星期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社長候選人,登記期限一 星期。 第十八條:社長選舉方式由選舉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社長若有失職,得由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書面罷罷免案,並附理由。 第二十條:罷免案提出後,得召開臨時大會決議之,臨時大會須先選一主席主提罷免案之 審理,且罷免案必於此臨時大會中結果。 第廿一條:罷免案經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同意議決之。 第廿二條:罷免案通過後,得由該臨時大會互選產生特別委員五人,組織特別委員會負 責本社社務並視距任期終結時期長短,決定是否組織選舉委員會補選社長。 第廿三條:社長任期未滿二個月,不得提出罷免案。 第五章 組織 第廿四條:社長得依職權,組織總的部、公關部、活動部、文書部、學術部和宣傳部。 第廿五條:各部職權如下: 一、總務部:掌管錢財收支及社產之管理。 二、公關部:掌理各種活動之接洽聯絡。 三、活動部:掌理本社各種文康體育活動之策畫與執行。 四、文書部:掌理社訊、檔案及會議記錄。 五、宣傳部:海報製作、場地布置。 六、學術部:負責教學活動、錄音帶、譜的管理。 第廿六條:各部設部長一人,部員若干人。部長由社長提名任命之。各部部員由部長提名 經社長同意任命之。 第六章 課程 第廿七條:本社之課程依社員程度可分初、中、高三級。 第廿八條:初級社員之課程由高級社員指導之: 第廿九條:中、高級社員之課程由指導老師指導之 第卅十條:本社指導老師由社長聘請。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一條:本章程之修改,由社員大會以書面提出修正案,經社員總數三分之一出席, 出席者三分之二決議為之。 第卅二條:原社長須於新任社長產生後兩星期移交所有社產。 第卅三條:選舉委員會之委員不得擔任社長後選人。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學校核備後公市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