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scap (我討厭花痴!!)》之銘言:
: ※ 引述《Junchoon (So what?)》之銘言:
: : 規定改啦!
: : 從89學年度入學以後的轉學生、重考生體育不能抵免...
: 我89學年度的,
: 我抵掉了 .........
: 它總不會現在又跟我說不能抵了吧!!??
記錯了@@...
應該是這學期開始的...
國立台灣大學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時
地點:校總區第一會議室
主席:李教務長 嗣涔
出席:詳見簽到表 紀錄:林素華
第四案 提案單位:教務處
案由:擬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修正條文草案與原條文對照表如左,
請討論。
決議:一、第六條文字修正如后:
審核抵免學分之原則如左:
一、體育課程不得辦理抵免。
二、入學本校前修習及格之專業科目,至入學時已超過十年者,不得抵免。
三、抵免科目如以學分多者抵免學分少者,則以少者登記;但如擬以學分少者抵免學分
多者,則應由就讀學系(所)或教育學程中心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若所
差學分無性質相近科目可補修者,不得辦理抵免。
四、全學年課程僅修習一學期及格,經就讀之學系 (所)同意者,准予抵免。
五、各學系(所)或教育學程中心得因個別科目之情況,認定該科不得抵免。
六、各學系(所)審核抵免科目如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接受甄試,甄試及格者,
准予抵免。
七、入學後在本校已修習之科目,除另有規定外,無論及格與否,不得辦理該科目之抵
免。
八、五年制專科學校畢(結)業之學生﹐其專科一年級至三年級修習之科目不得辦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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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相逢在黑夜的海上 ▕
你有你的,我有我的,方向 ▕
你記得也好,最好你忘掉 ▕
在這交會時互放的光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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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錄 徐志摩.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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