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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kes (我家也有外星人~)》之銘言: : ※ 引述《ikutei (不再打勾勾 或貼貼紙)》之銘言: : : 加退選截止日期已經過了 : : 如果還想退選的話 : : 有沒有什麼補救方法呢? : : 印象中有同學期末退選的... : : thanx:) : 期末烤前一個月可以提出退選 聽說又換了 : 就算到了期末考也可以請老師簽名退選 沒有吧...期限是學校安排的期末考時間前一個月 到考期末考才決定退選似乎不太合理吧 只有在停修辦法實施的第一個學期,因為規定中有語意不清的地方 才會延長停修期限到期末考,不過已經改過了 而教務會議並沒有再度修改規定,所以最終期限還是期末考前一個月 -- 另外,停修據說在某些國外大學會有不良的影響,請小心使用 -- 國立臺灣大學學士學位班學生停修課程辦法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四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顧及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特殊情形,無法繼續修習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書,經任課教師、就讀學系系主任同意後 ,送交教務處辦理。 第三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至遲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學期考試開始前一個月提出。 第四條 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 停修後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九學分,唯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及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第五條 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註明「停修」。停修 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第六條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已繳 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遠方 有一個地方 那裡總有我們的理想 某天 也許會相遇 相遇在這個好地方 不要太擔心 只因為我相信 終會走過 這條遙遠的道路 OH!PARA-PARADISE 是否那麼重要 你是否那麼地遙遠 可惜 我們的故鄉 放不下我們的理想 好嗎 想問你一下 告訴我外面的世界 ParadiseBeyon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4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