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年齡已經超過六十五歲,且未曾領取社會保險的老年給付(養老
給付、退伍給付)者,因從未享有政府所提供的任何經濟安全保障,基於保障老年國民經濟
生活的宗旨,將每人每月發給二、○○○元的福利津貼。至於曾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養老給付、退伍給付)者,須就其已領金額除以二、○○○元所得月數,作為延後發放福
利津貼的等待期間。
2.老年基礎年金:被保險人年滿六十五歲,且繳納十年以上的保險費者,依保險年資的長
短領取年金給付。
3.
a. 老年基礎年金的給付資格規定,最少需要繳費滿十年,但國民年金保險開辦時年滿五
十五歲的人,因為到六十五歲時無法累積繳費十年,因此採行優惠規定,其領取年金
給付所需繳費年資,是以六十五歲減開辦時的年齡。
b. 遺屬基礎年金給付資格規定,被保險人繳費年資須達保險期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c. 老年基礎年金依繳費年資計算年金給付,原則上繳費滿四十年才可以領到全額年金;
但國民年金開辦時已超過廿六歲者,領取全額年金所需繳費年資,同樣採行優惠規定
,就是依年齡遞減到年滿四十歲以上時為廿五年。
d. 如果超過六十五歲還在工作並繼續繳納保險費的人,就可以領取較多的延遲給付,原
則上繳費年資每多一個月可多得0.00五的全額年金。
4.一般而言,繳費年資愈長,老年基礎年金的給付額就愈高。國民年金保險訂有一項基本
的給付標準,那就是繳費四十年可以領到全額年金。如果超過全額年金的繳費年資,或超
過六十五歲時還繼續參加保險及繳交保險費,都可以領取較多的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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