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
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申請本津貼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專案核定。
申請發給本津貼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
申請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
捐稽徵單位提供。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辦法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並報經直轄
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核定。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津貼,由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逕撥匯至申請人
帳戶。
兼具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及本津貼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
具申請其他政府津貼資格者,其領取本津貼之資格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
縣(市)政府會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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