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閱 社團章程後
發現2004年5月31日曾有 關於 第二章 第七條之社團章程修正案 且提案通過
故目前之社團章程與通訊錄上所載之社團章程有所出入
經查驗後 將本次社團章程修正案 修改如下
惟關於本次社團章程修正案實質內容並未改變
提案人:游書豪
提案內容:原社團章程第二章 第七條 明定
第一項
老骨頭係指曾為漁服社員,並參與漁服社團活動期間認真負責,
經當屆社務委員評選核准者。
第二項
老骨頭享有永久社員之權利,同時須對社團貢獻己力之義務
第三項
老骨頭資格評選標準,為當屆社務委員合議後,於該學期社員大會
前三星期擬定,並經公告後始生效力。具老骨頭評選資格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第一款 曾出四次假服隊者
第二款 曾出過三次假服隊且當過一次幹部者
第三款 出過三次隊與兩次平時服務隊者
第四款 雖未具備上述條件但對社團有所貢獻,經當屆社務委員評選認可者
研擬修正內容:
老骨頭候選資格增加以下條件:
“出過兩次隊且當過兩次幹部者"
並且重新編定社團章程第二章 第七條為
第一項
老骨頭係指曾為漁服社員,並參與漁服社團活動期間認真負責,
經當屆社務委員評選核准者。
第二項
老骨頭享有永久社員之權利,同時須對社團貢獻己力之義務
第三項
老骨頭資格評選標準,為當屆社務委員合議後,於該學期社員大會
前三星期擬定,並經公告後始生效力。具老骨頭評選資格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第一款 曾出四次假服隊者
第二款 曾出過三次假服隊且當過一次幹部者
第三款 出過三次隊與兩次平時服務隊者
第四款 出過兩次隊且當過兩次幹部者
第五款 雖未具備上述條件但對社團有所貢獻,經當屆社務委員評選認可者
註:將原第四款內容移至第五款,肇因第五款之“上述”一詞
依語意所研判,應將新加入之款置於該款之前
提案原因:
擔任過兩次幹部且出過兩次隊之社員,認為應具備一定程度對漁服的了解,且擔任
過兩次幹部應清楚了解社團營運方式,應頒發老骨頭資格使其擁有永久社員之權利
未來應積極參與社團審驗制度及擁有社員大會投票權。
此範圍將包括少數擔任幹部但因故無法出隊之社員。
經其餘八名幹部附議,此提案應有討論的空間與必要
依照社團章程 第六章 第十九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由召開社員大會的正當程序召開社員大會,提案人須事先擬妥修正
案,於社員大會經討論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故本次提案將於本學年度社員大會(6/10)進行說明及提問後逕付表決
社長 游書豪
副社長 李杰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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