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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國立台灣大學中國文系系學會」。對外代表本系日間部學生行使 一切權利。 第二條 本會宗旨:基於學生自治精神,敦睦同學情感,砥礪學行,並做為學生與系 辦間溝通的橋樑。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就讀本系日間部之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五條 會員有本會會長之選舉權、罷免權、會務之提議權。得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並享有優待。 第六條 會員得於各年級中推派一至二名代表參與會務意見之形成,或召開會員大會 直接參與。 第三章 會長 第七條 會長為本會行政首長,總理會內所有事務。對外代表本會行使一切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會長由全體會員依普選方式選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九條 會長應於就任之初公佈幹部名單並提出年度計劃報告,於會員大會公告之。 第十條 會長有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會員大會之責。 第十一條 會長有召開會議、各級幹部人事任免、督責各幹部之職責。 第十二條 會長須於卸任前完成下任會長選舉。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會員大會議決事項,俱不得以任何名目變 更。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全年不定期召開一次以上,系學會幹部均應列席報告。 第十五條 合於下列規定時,會長須召開全員大會。 1. 新會長上任之初。 2. 八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 3. 有修改章程之必要時。 4. 會長罷免案提出時,此時應由各年級代表召開全員大會。 5. 其他會長裁決有召開大會之必要時。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期間,會員須四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召開,否則會長應 再次召集。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所提議案,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得施行。 第五章 執行長 第十八條 執行長由會長任免,為會長副貳,輔助推展會務,並於會長缺位時代理其職 務。 第十九條 執行長有撰擬公文、聯繫各部、擔任會議記錄、蒐羅編輯本會檔案、代辦會 長交付任務之責。 第二十條 在會長授權範圍內,執行長有督責各部、召開會議、裁決會務事項之權。 第六章 各級幹部 第二十一條 學術編輯部長由會長任免。有辦理學術性質如書展、演講、讀書小組、會 訊出版、系刊編輯等活動之責。 第二十二條 活動體育部長由會長任免。有舉辦聯誼、娛樂性質如宿營、球賽、晚會等 活動之責。 第二十三條 美工文書部長由會長任免。有為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製作海報、印發傳單 、佈置場地、收發信件之責。 第二十四條 公關部長由會長任免。有拓展對外關係、促進舉辦本會與其他社團之交流 活動、尋求外資贊助之責。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長由會長任免。有會計、出納及財務管理之責,並應於本學期末公 佈收支明細表。 第二十六條 前五條所列之部長均有己部部員之人事任免權。在不違悖章程範圍內,得 自擬己部內規,經會長審核簽署後施行。 第二十七條 前五條所列之部長軍有出席會議、定其提出工作進度報告之責。 第七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議決並三讀後通過,會長公告後正式施行。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召開會員大會議決章程修改案: 1. 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要求修改章程 2. 由班代表提出修改案,該年級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3. 由系學會部長級以上幹部提出修改案,三名以上班代連署支持。 第三十條 章程修改案之通過,須符合第四章第十六、十七條之規定,並三讀後交付 會長公告實行。 第三十一條 業經修改之條文,於來年不得再提修改案。 ※ 編輯: hunterxgi 來自: 218.166.59.84 (06/14 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