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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點: 在同額競選的情況下 舊章程當選資格:有效贊成票需達大學部學生總數三分之一 新章程當選資格:投票率超過三分之一 且贊成票>反對票+廢票 情況一: 新章程生其效力 則 當選有效 解釋:選舉公告使用舊章程(選務機關引用法條錯誤)為行政疏失 此屬行政機關執行瑕疵 不影響法律效力 依法律層級 新法優於舊法 故 選舉成立且當選有效 選舉無效 當選無效需提起訴訟 交由法院裁決 選務機關不得以行政疏失為由 片面宣布"重新選舉"(法律優位原則) ([公告] 96級系學會改選爭議說明: 經討論後…… 因選務人員未確實檢查公告與章程的不同, 亦未發現選務人員的口頭說明與公告有差異, 造成選務工作的疏失,故此次選舉無效。) 本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按:中文系學會章程並無相關規定 依法學概念類推適用此法) 第120 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 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 響。 系學會固綜攬行政 立法 司法 選務諸權 得如法院作出裁決 然若擬以行政疏失作為選舉無效之事由 應採取類裁決模式 以公聽說明方式施行之 (不宜使用會議方式片面決定) 惟候選人政見中 "提醒一下各位:由於我們是單組人馬參選, 故必須要”有效贊成票達大學部學生總數三分之一” 才能順利當選喔!" 等言論涉嫌違反〈選罷法〉第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況二: 新章程效力未定 則 當選無效 且 補選亦應適用舊章程有效票需達選舉人數三分之一原則 解釋:法律除制定(or修訂)外尚需公告施行始得生其效力 學會章程增修雖成立 然未向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 亦未向課外活動組辦理登記 (且無紙本法案!) 不算正式公告施行 尚未生效 故新章程效力未定 則會長選舉適用舊章程 故當選無效 而重新選舉亦應適用舊章程 矛盾: 若新法生效 則重新選舉顯有瑕疵 若新法效力未定 則重新選舉應適用舊章程 -- 相關疑義: 迎新宿營究屬學會活動或B96活動 若屬學會活動 則目前進行之相關人事及行動之效力為何?? 若屬B96活動 則不宜動用學會相關資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