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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確立了『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 代收會費』的規定,至此,學生會與學生之間在會費收取上的關係有了更大的改變,然而 ,大學法中這樣的條文規定,是否就真能改變學生會收取會費的困境?值得我們深思。 依新修正通過的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原文:『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 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生為前向學生會當然 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從字面上來看,只要 學生會提出要求,校方就不能拒絕學生會的請求,而必須幫學生會向同學代收會費。 然而,由於條文中只規定: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而不是學生會『應』向會員收 取會費,因此,便產生了一個弔詭的現象。由於學生會不是一定要向會員收取會費,因此 會員也不一定要繳交會費給學生會,雖然法條已經明確規定只要學生會提出要求,校方就 不能拒絕學生會的請求,而必須幫學生會向同學代收會費。但是,會員仍可於事後向學生 會請求退費。也因此,我們可以預估,在去年底條文通過,而今年九月開學後各校開始陸 續收取學生會會費之時,必然會出現校方代收學生會會費後,學生向學生會要求退費的尷 尬情形。 國際間,對於學生自治會會費的收取是怎麼處理的呢?首先也許我們可以來看看德國的例 子,德國於『聯邦德國大學基準法』即明定學生會會費的強制繳納,而且學生會會費的運 用需受聯邦會計院的監督,而且在德國,其學生會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組織。在美國, 於2000年的最高法院也曾作出學生會會費強制收取為合憲的判例。 回到我國,目前對於學生會會費的收取法源似乎仍無法做出強制性的規範與保障,而學生 自治會的發展關鍵因素之ㄧ卻又是經費,如果經費無法自主,而必須仰賴校方的補助,我 們自然無法期待學生自治會的發展可以步上軌道。該如何解決這樣的困境呢?也許我們可 以考慮往學生會法人化的方向發展。 所謂的公法人,即是指法人功能為履行公共利益,且沒有私人團體能替代履行這些功能。 而學生自治會走向法人化,成為具公法地位的社團組織的主張,在國內更是早在近二十年 前即由台大代聯會首先提出。在德國,學生自治會是具有公法地位的社團組織,不但學生 會的經費收取受到保障,而且其經費的運用也需受聯邦會計檢查院之檢查。我國學生自治 的發展也已有一定的歷史基礎,在相關的配套措施完成的狀況之下,朝向學生會法人化、 學生會會費強制收取、學生會會費監督機制建立的三大方向發展,應該是一個值得好好思 考的方向。 (本文為轉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0.74
adwy:推 06/08 14:44
pyfputa:問題在於系學會的運用上有主動公告明細?能不能讓人任同? 06/08 14:57
pyfputa:同學們開個會重新評估會費收支吧(最好行政老師在場)^認 06/08 15:06
AndesDeer:我也覺得重新評估收支、主動公佈明細,是比較好的做法。 06/08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