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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文所述之疑問 有一些細節部分可能說得簡略了點 因此還是覺得應該做一點小小的補充,讓問題的癥結更清楚些 1.課外活動組是學生自治團體的指導單位 但它是否具有"爭議之裁判權"? 關於這一點我並不能依照"實務上"的道理 直接說它沒有裁判權 原因是 實際上假設大選(如總統大選)發生了爭議 任一方候選人皆可由法院提起"選舉訴訟"讓司法權來做"裁判和認定" (參cclee □ [問題] 96級中文系學會正副會長選舉 程序疑義 一文) 同樣的道理 今天系學會選舉發生了爭議也"理應"有"獨立的裁判機關" 當然我不清楚有沒有"學生法庭"可以受理? 因此我才會在一開始 對課外活動組是否具有"爭議之裁判權"持保留的態度 因為如果是"制度設計"不良(無學生法庭的狀況下)而使裁判權力置於 行政機關(課外活動組)之下 在制度上雖有弔詭之處但事實上 假設法規有明訂課活組具有"爭議之裁判權"的話(我也不知有沒有) 那即使認為這樣的設計有問題 但也必須遵守它的"裁判及認定" 反之(課活組沒有裁判及認定的權力之下)則B95系學會所進行之動作 其實已然產生了矛盾 也不太"尊重民主普選"的結果 (第二次的選舉是未過門檻 而不是發生爭議)因此在上篇說了 一句"那幹嘛還要以普選方式產生學會,改為派出執行機關就好了 其意思是 假如可以用"行政解釋"來為"普選未過門檻"的事實解套 那幹嘛還要選舉?正副會長直接由系辦公室任命 就不有今天的種種爭議了 2.最後為了不想發生字面上的誤解,我想請教會長一個問題 你在回應中提到『發公文至課外活動組 詢問選舉結果的認定』 的意思到底是要"單純徵詢"適法性問題還是要課外活動組"裁定" 兩次選舉的任一次"當選是否成立"? 我要說的是不管是上述的哪一種情況其實都很怪 原因是 兩次選舉都沒有"適法性"問題 且只有第一次有"選務行政疏失"的問題 (第二次選舉無爭議且成立) 我真的不懂 你要請課外活動組幫你解釋什麼? (除非你認為系學會的章程違反學校的規範) 再者 假如你是想請課活組"認定任一次選舉之當選有效"的話 除了有自我摒棄新章程中"候選人當選門檻規範"的問題之外 也很容易讓人有一種 為了讓系學會快速恢復運作 就搬出"上級行政機關"強力背書 系學會便宜行事的感覺 這麼一來不禁令人反思學生"自治"團體的精神何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45.145
sidelight:學生法庭當然是有的喔,可以參考台大學生會板。 06/13 15:10
sidelight:他們曾宣判今年進修部的選舉無效。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06/13 15:14
sidelight:我po在下面好了。 06/13 15:16
cclee:感謝餅人提供資訊 不過我們到"目前為止"應該是用不到啦 06/13 15:19
sidelight:的確那是很有爭議的案例才會訴諸法庭。 06/13 15:20
duckycc:推 06/13 16:32
※ 編輯: cclee 來自: 140.112.230.74 (06/13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