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單車社組織章程
前言
本社(單車社)於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及四月一日招開成立大會 會中通過本社組織
章程 然歷年來社務變動極大 故每年有修訂章程之構思 以下為民國九十一年期末社員大
會修訂之新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名稱定為國立台灣大學單車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團宗旨為
一. 提昌單車旅行及單車運動
二. 教授單車保修技能及行車安全
三. 促進志同道合同學之情感交流
第二章 社員
第一條 台大學生(含研究所及大學部) 校友 或有志之社會青年繳納本社費者 均可成
為本社社員 社費為半學年繳納一次 首次成為社員須繳納入社費 其後每學期
初需繳納返社費 否則取消社員資格 惟返社權將因入社費之繳納而永久保存
第二條 社員之義務為
一. 繳納社費(含入社費 返社費)
二. 參加社員大會
三. 推動本社舉辦之活動
第三條 社員之權利為
一. 得參加社內之一切活動
二. 得成為社內幹部
三. 得使用社產 ꌊ第四條 大四以上 並已繳交四次社費以上之社員 得成為社上之顧問(榮譽社員) 無須
再繳返社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一條 社員大會下設社務委員會 社長為社務委員會之當然召集人 其成員為正副社長
及各部部長 完全由社員大會提名並選舉產生
第二條 所有幹部任期半學期 得選連任及兼職
第三條 社長以下設總務部 文宣部 活動部 休推部 學術部 文書部 庶務部 部長 社長
亦可因應需要招集臨時之工作部門 各部部長得自行招收部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一條 社員大會由本社全體社員組成 社長為當然之主席 每學期至少須招開期初及期
末兩次 須有社員總額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二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 罷免社務委員
二. 修改社章
三. 解決重大議程及其他例行事務
四. 社務委員施政報告
第三條 社長應於每學期之期末社員大會前兩週開放下學期社務委員之提名 而社員大為
中亦可新增提名
第四條 新任社長需於該學期其初社員大會前招開幹部會議 與幹部討論細節工作 並決
議該學期活動 社長得令其因應需要招開幹部會議
第五章 活動
第一條 本社(與單車有關之)活動之產生 乃由期初幹部會議提案 交付期初社員大會討
論和決議 (與單車無關之活動由活動部不定期私約即可)
第二條 每公定活動設主辦人一至二位 由活動部私下徵選
第三條 社內所有活動原則上均開放全校及有興趣之校外人士參加
第四條 單一活動之參加總人數基本上並無限制 為考慮人員及技術上之問題 主辦人得
自行規定人數上限
第五條 對於有人數上限之活動 參加人員之最終決定權在於主辦人
第六條 社車及安全帽已出借社員為優先 其次已聲明先後為準(於活動本)
第七條 主辦人有替參加活動之隊員辦理保險之責 單日活動有決定是否將強制加保之權
利 二日以上活動則必須強制保險 否則不予參加
第八條 參加本社活動 務必戴安全帽 若未遵守此規定而發生意外者 自行負責
第九條 本社活動皆以安全為優先考量 但仍有潛在的危險性 社員有義務為自己的安全
負責
第十條 相關規定請參照第六章-主辦人之權限及負責事項
第六章 主辦人之權限及負責事項
第一條 主辦人對於活動之準備及執行過程中 有最終之決定權
第二條 主辦人應對路線有所規劃並控制參加人數
第三條 主辦人應於活動前指定領隊及壓隊
第四條 主辦人應提供借車的協助-請參照第七章 車輛租借
第五條 主辦人應訂定集合時間地點 並促使出發時間不逾三十分鐘
第六條 主辦人應設定行車速度
第七條 主辦人於活動中應預告休息點
第八條 若有人做出對活動安全有損之事 主辦人必須強制制止 若勸導無效可請他寫下
切結書並離隊 並於活動結束後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裁決及處理
第九條 主辦人應負責收隊記錄撰寫
第十條 主辦人得指定車隊中有經驗者攜帶工具與急救藥品
第十一條 主辦人可決定是否在活動之某路段採行開放領隊制,但超越領隊者後果自負
第十二條 主辦人因不可抗拒之因素需取消活動 應經由社長及活動或休推部長首肯 並
通知所有參加人員
第十三條 對主辦人的決定不服者 得促請社長及活動休推部長裁決之 再不服者得促請
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裁決之
第七章 車輛租借
第一條 期初由社長統計可借車輛於活動本扉頁
第二條 借車截止日由活動主辦人自訂,但最晚為活動前一日中午
第三條 需借車者主動與活動主辦人聯絡
第四條 借車人至車主家中拿車,還車亦同
第五條 車子歸還時若有損傷或髒污,必須將其修繕整理好再行送還
第六條 ]車主借車時須說明車況
第七條 租借社車之費用
甲、 社車一號 五十元/天
乙、 社車二號 一百元/天
第八條 社車之保養 由庶務部長負責
第九條 社車若遭損害 應由庶務部長決定損害者賠償金額
第八章 收費
第一條 本社之入社費為新台幣三百元整 返社費為一百元整
第二條 非社員租借社帽(安全帽) 收取五十圓
第三條 本社之各項活動收費經主辦人和社長同意 即可實施
第九章 補助
第一條 社團內公定之活動有補助之責 於活動中除因價差至造成的多退少補外 活動
成員另可提取社產中之合理金額作為福利 此金額由主辦人 社長及總務部長決議
第二條 對於不收費之活動亦可行補助辦法
第十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社經費來源為社員繳交之社費
第二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大總校區活動中心二樓219室
第十一章 職掌
詳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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