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單車社社團貢獻點數獎勵辦法
前言
一、訂定機關:社團貢獻點數獎勵辦法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社員大會之授權
為振興社團並發掘、獎勵及肯定社團有貢獻之人才,達到豐富社團實質內涵、促進社團穩
定發展之目標,特依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之社員大會規定,設置社團貢獻點數獎勵辦法
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社員大會表決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社員大會。惟社員大會有修改、增刪此辦法之最終權力。大
會亦可將權限事項委任特定社員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第三條:獎勵點數之用途在於肯定社員對社團之付出與努力。個別社員之獎勵點數不可出
現交易、贈與或轉讓等行為。其相關懲處須交由該學期之社員大會評斷之。
第四條:具備社員身份,參與籌畫社團活動,並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獎勵:
1.擔任每次單日休推主辦人得獲獎勵點數85點;協辦人可獲51點。單日以上之休推
,每多一日主辦人可獲51點;協辦人30.6點,依此類推。
2.非tar及花東之活動主辦人得獲125點;協辦人可獲75點。單日以上之活動,每多
一日主辦人可多獲75點;協辦人45點,依此類推。
3.上述兩項如遇協辦人扶正為主辦人,則其獲得點數以主辦人身份視之。
4.擔任社團一年一度以招生為目的之重大活動,如花東,之主辦人,可獲得獎勵
點數600點;核心工作人員則獲425點;其它工作人員325點。核心工作人員與非
核心工作人員之判定,由當次活動主辦人認定之。
5.擔任單車驚奇大冒險活動(TCAR)之主辦人得獲獎勵點數375點,單日以上每多
一日主辦人可多獲225點;其核心工作人員得獲點數265點,單日以上每多一日
可多獲159點;其它工作人員可獲200點,單日以上每多一日多獲180點。核心工
作人員與非核心工作人員之判定,由當次活動主辦人認定之。
6.擔任社課之主講人,每次社課可獲得60點。
第五條:具備社員身份,參與社團活動,並符合以下條件者,得獲獎勵:
1.參與每學期舉辦之單日休推可獲25點;參與非tar之單日活動可獲40點;參與過
夜休推則每日可獲得40點;無擔任籌辦,僅參與以招生為主要目的之重大活動
如花東,每次可獲40點。
2.於學期中參加tar或過夜活動,每日可獲60點。
3.參加社課者,每次可獲得15點;出席社員大會可獲10點;完成社團活動遊記每次
可得30點,每多一天加18點;完成非社團公開活動如私約或個人與單車相關之
遊記每次可得20點,每多一天加12點。
4.前述第1項至第3項之未完全出席者,由主講人或主辦人認定之。
第六條:具備社員身份,擔任社團幹部職務,並符合以下條件者,乃獲獎勵:
1.出任每學期之社長一職,可獲得獎勵點數1250點;出任每學期之庶務一職可獲
750點;擔任其它幹部則每學期可獲400點。
2.兼任幹部者點數與專任相同。
3.如遇非社長之幹部有明顯失職、怠惰之情事,則由全體超過三分之二幹部表示
同意即可撤銷獎勵點數。
第七條:具備社員身份,以社團名義參與校內及校外活動,並符合以下條件者,得獲獎勵
:
1.代表台大單車社參加競賽完賽者可獲點數;代表台大單車社參加競賽且獲得足
以上台頒獎之名次者,可獲點數。
2.代表台大單車社參與校方指派之工作,每小時可獲得10點數。
第八條:具備社員身份,進行其它有助於社團利益之活動,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獲獎勵
:
1.引薦他人加入單車社,並以該新人開始取得貢獻點數為認定依據,每人可獲得
25點。
2.執行其他有助社團利益之工作者,獎勵與否,必須由全體超過3/4幹部提案,
藉由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其獎勵點數後,始得頒發點數。每人每學期合計不得超
過2300點。
第九條:上述之所有獎勵事由必須付諸實行始能給予獎勵點數。
第十條:社員所得點數超過2000點頒發獎品乙份。在學生於畢業該學期送舊活動頒發獎品
乙份;非在學生於到達2000點後提出申請,於該學年度送舊活動頒發獎品乙份。
第十一條:本辨法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