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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社社長選舉辦法修正建議案 葉時華 30 Dec, 2005 ‧提議事由 最近二年,台大單車社社長選舉程序混亂:有以虛構人物為候選人者,有動員幾 無參與社務之社員投票者,有政見毫無意義者。使社長之產生無足夠有效民意基 礎,或當選後任內罕有建樹等。新任社長之產生,為一社團之重要內部事務,不 可放任隨性為之!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社員大會第二次修訂之《國立台灣大學單車社組織章 程》第三章第一條:『社員大會下設社務委員會,社長為社務委員會之當然召集 人,其成員為正副社長及各部部長,完全由社員大會提名並選舉產生。』為所有 文件中唯一與社長產生方式相關之項目,但未明確指定社長選舉人,即有效社員 ,資格,及選舉方式。事實上,社長及其產生方式應獨立為一條。 ‧提議內容 增修台大單車社社團章程如下: 台大單車社社長由有效社員,下稱選舉人,投票選出,任期一學期,得連選連任 一次。 ‧社長候選人資格 具台大單車社社員資格滿一年或以上者,書面提出具體有效政見,由社員大會 認可者,始具有下任社長候選人資格。 ‧選舉人資格 台大單車社社員於選舉日前二週前,自行至社辦簽名登記為選舉人,始具有社 長選舉資格。 ‧社長任期 參照國立台灣大學校內行事曆,社長任期半年,期間為每學期初至當學期末。 ‧候選人政見發表及競選行為 社長候選人於選舉日前一個月內,可於社員聚會時間,或於電子佈告欄系統 (BBS),提出政見,社員及其他候選人得提出議題質詢辯論,惟禁止任何賄選行 為。所有社長候選人競選活動於投票時間前 24 時結束。選舉完畢,當選人得 舉行謝票活動。 ‧選舉日期 每學期期末社員大會。 ‧選舉方式 選舉人出席達 75% 或以上始得投票,以口頭投票執行。唱名者依登記順序點名 選舉人,選舉人口頭提出支持之候選人姓名,由唱名者覆誦一次確認,計票員 登記票數。選舉人得投廢票,登記為廢票;選舉人提出之候選人姓名未在候選 人名單內者照實紀錄並登記為廢票;唱名未到之選舉人登記為未到,於選舉人 名單唱名完畢後,重新唱名投票,以一次為限。 計票結果產生後,得票數最高者當選。如候選人有二人或以上票數相同,得重 新投票,以一次為限。如再次投票仍無當選人,則當選人由主席抽籤決定,候 選人不得異議。 ‧單一候選人之情形 如社長候選人僅一人登記,由 75% 出席選舉人同意後當選。如無當選人產生, 得於二週內舉行補選。重新登記候選人及選舉人名單,候選人得舉行競選活動 ,規定如前文所述。 ‧連署名單 請以推文方式連署,謝絕非連署性質之推文。 -- 另外,社團章程這種重要文件,竟然一個標點符號都沒有,影響語意判斷;章節與 條文編排方式也有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2.151
edit:這個要列入今天晚上的社員大會議程!! 12/30 17:12
sakyro:搞的太過頭,不同意... 12/30 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