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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腳踏車(慢車)之相關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左: 一 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 (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之 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動輔助自行車) 、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 車等。 二 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9 條 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一百元罰鍰,禁止其通行,並限期登記,領取證照。 第 70 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第 71 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者。 二 不在規定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三 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四 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五 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 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 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第 75 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 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 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   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 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   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 三 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 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 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者。 四 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五 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六 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七 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第 90-1 條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 90-2 條 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依本條例所處罰鍰裁決或裁定確定,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27 條 舉發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由行為地警察 機關處理。 第 44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 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二個月內 依基準表逕行裁決之。 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及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 結者,警察機關就受處分人有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管制者,得通知公 路監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及未滿十八歲 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在其未依規定 接受講習前,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 64 條 慢車駕駛人、行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施以交通安全講習者,於 接獲通知後,而不遵規定時間參加安全講習者,依本條例第九十條之一規 定舉發處罰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7.59
mosses:裡面有不少問題... 推 61.59.225.218 04/15
chemcat:我有地方貼錯了? 快跟我講...喵 推 140.112.7.59 04/15
mosses:不是你的問題 是條文的問題 推 61.59.225.218 04/15
edit:這樣說來 腳踏車 好像要有行照!? 推218.167.187.127 04/16
mosses:這條文與現實差太多了 推 61.59.158.243 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