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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9 條 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一百元罰鍰,禁止其 通行,並限期登記,領取證照。 第 70 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第 71 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 安裝或改正。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者。 二 不在規定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三 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四 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五 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 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 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 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第 75 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 鍰: 一 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 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者。 四 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五 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六 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七 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第 90-1 條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 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 90-2 條 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依本條例所處罰鍰裁決或裁定 確定,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74條第一項...闖紅燈才罰100耶...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