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9 條
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一百元罰鍰,禁止其
通行,並限期登記,領取證照。
第 70 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第 71 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
安裝或改正。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者。
二 不在規定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三 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四 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五 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
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 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 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第 75 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
鍰:
一 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 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者。
四 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五 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六 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七 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
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第 90-1 條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
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 90-2 條
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依本條例所處罰鍰裁決或裁定
確定,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74條第一項...闖紅燈才罰100耶...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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