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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加究辦?請先查查法律! 近日媒體報導 在網路上散佈蹓鳥俠圖片的同學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乍聽之下駭人聽聞 『難道鬧著玩也要面臨被起訴的危機?』 這樣的消息讓事件有關的同學惶惶不安 但對「猥褻」之認定 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07號解釋為圭臬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407 要構成猥褻 必須「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 由此觀之 驟下斷語、片面認定在網路上散佈的蹓鳥俠圖片含有「猥褻」內容的言論 便更值得再三商榷 如果那些圖片不足以刺激性欲,又何以構成散佈猥褻物之罪責? 如果那些圖片足以引起性慾, 那我想問問──是激起了誰的性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5.112 ※ 編輯: LUKAKA 來自: 140.112.245.112 (06/29 12:49) ※ 編輯: LUKAKA 來自: 140.112.245.112 (06/29 12:50) ※ 編輯: LUKAKA 來自: 140.112.245.112 (06/29 12:52)
ecoman:法官(?) 220.130.64.228 06/29
joe2:包莖校長大人 61.224.0.61 06/29
wade:推樓上…原來是這樣啊…(羞)… 219.68.72.47 06/29
Dershowitz:這號解釋在檢警實務中發揮的作用很小 202.178.204.41 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