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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報 《言論廣場 》 2004-06-30 【左右看】長庚禁遛鳥 【左看】 反思校規存廢 文 李亮/文字工作者 因為打賭失利而「遛鳥」的長庚學生,被校方判處兩大過兩小過的重罰,令 各界愕然。但此事凸顯出來的,不只是長庚校方的處置手段是否「罪刑不相當」 ?該生行為動機如何?該行為本身的性質與嚴重性如何?等等問題,它還涉及校 規存在本身。「遛鳥」這行為,若發生在校園外會如何處理?照理說是依法辦事 ,有一定法律程序與要件。但是在校園內,即使該生在法律上已具有充分的行為 能力,仍先依校規處置。 校規伴隨著每個台灣人成長至今,大家都對它習以為常見怪不怪,殊不知它 確是怪事。校規乃一不民主、不合法的特殊權力,在法律上的位階比法律低得多 ,但它卻可以侵犯憲法授與每個國民的基本權力,比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等 ,而不需依循憲法規定,經過法律授權。即便你已經是成年人,在校規面前你仍 不具完全的人權。 那法律哪去了呢?仍是存在的,只要行為觸犯法律還是要依法處理,比如曾 發生過的大學生偷竊或上網從事色情交易。校規因而是個妾身不明的、任由校方 使用的一枝棍棒,隨時可能來一段超法律的演出。 如果我們希望建立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或許是該反思校規存廢問題的時候 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144.32 ※ 編輯: lovesea 來自: 210.58.144.32 (06/30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