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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我學法律的..雖然時間還不長 但將在HATE所PO的文轉過來..希望有點幫助 法律層面的話..p2的8A板有更精闢的見解(釋憲.行政處分) 作者: astroyuyen () 看板: NTUChallenge 標題: Re: 我對蹓鳥俠的看法 時間: Thu Jul 1 12:36:03 2004 ※ [本文轉錄自 Hate 看板] 作者: astroyuyen () 看板: Hate 標題: Re: 我對蹓鳥俠的看法 時間: Mon Jun 28 03:19:11 2004 ※ 引述《arriar (11號)》之銘言: : 這位仁兄... : 我說:論罪已經算是妨礙風化 : 真的 我不懂法律 : 我只知道是違法 只是不知道什麼罪 : 所以說他已經妨礙風化了 : 並沒說他犯了妨礙風化這法律 (你只是要嘲笑我這點吧) : 這樣我沒說錯吧.... : 就你說的他真的已經違法 : 該受罰的就該罰 : 托你的福 新聞上可以查到他已經犯了 :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之行為」, ^^^^ ^^^^ 以客觀來說,這位同學是否已經構成"猥褻"之情事仍尚有爭議 而在234中的主觀要件"意圖"..就我來看成立的可能性更低(個人看法) 從當事人行為所挑的時間.以報紙遮臉的行徑..顯然是不想鬧大 我不是挑語病..對法律中的構成要件真的是得這樣一個一個做檢視的 基本上應能排除適用 : 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 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也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 ^^^^^^^^^^ 妨害善良風俗而言見仁見智..不便做評論 "不聽勸阻"......這方面得有人舉證曾有人勸告過當事人而當事人不聽從才能成立吧 : 將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款。 所以以法律層面應該是站的住腳 其餘的就是校規懲處方面有無過當的問題了 這方面個人的認為是不符合比例原則..應有更適切的方式來處理的 (並不是說當事人完全沒錯..但懲處可議) 而較遺憾的是校方對於大學自治的誤解 大學自治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學生種種學習.講學...等權益而演化出的手段性目標 而這個手段性的目的卻去侵害到了原本應保障的學生權利..似乎就有被扭曲的傾向了 (然而..前陣子大法官的釋憲文仍抱持尊重大學自治的立場..== ==) 校長說話前後不一..沒法可罰(頂多誠信原則?) 但卻讓我覺得這個人沒有身為教育家的風骨 : 我知道你們抱不平的是學校的處分 : 這跟我們都沒關係 : 只是你要知道 一個人所作所為都要為自己負責的 : 他當初會這樣做 有沒有想過會有怎樣的後果 : 打賭這也只是意氣用事.. : 離譜一點的 賭輸了要殺人放火 你會做嗎? : 抱歉..言重了 我只是剛踏進法學領域不久的學生..有錯請指正..謝謝 既然在hate板..還是要有恨意才行 e04!!!!!為什麼成績還不快出來.. e04!!!!!債總考他奶奶的都我沒唸完的部分幹麻 e04!!!!!我不要被當啦..上學期不爽英文考默寫被當已經夠慘了 我要歐啪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52.153 ※ 編輯: astroyuyen 來自: 218.164.152.153 (06/28 03:23) ※ 編輯: astroyuyen 來自: 218.164.152.153 (06/28 03:32)
satan123:推~ 140.134.242.10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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