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afy.bbs@aug.csie.ntu.edu.tw (沒錢的長輩)》之銘言:
: ※ 引述《cplin.bbs@sob.m7.ntu.edu.tw (老年癡呆症末期)》之銘言:
: : 我原來和人討論的時後也用 "平等" "權利" 一類的詞, 後來覺得
: : 這是一種與語言的迷惑. 這些概念或範疇都是在人類的社會中產生
: : 的, 適用的範圍有限.
: ok
: 那麼你覺得我們「消滅病菌」的正當性如何呢?
我以為 '正當性' 是個誤導的用法, 這裡沒有正當性問題.
: 我們到底為什麼要消滅病菌?
當然是因為它有害人類.
但罪犯是人, 不是病菌, 腫瘤, 等等等等. 光是這點你比喻式的說法就
是無效的.
: : 所以這個比喻是不恰當的. 這樣比喻並沒有讓我們的刑罰有多一分
: : 的合法性, 法律的範疇也不能用 "有害" 這樣模糊的字眼.
: 我定義的「消滅有害的人」並不一定代表死刑
: 只是死刑是一種非常有效率的方法而已。
: 我們必須把「概念」和「做法」分開討論,只是我覺得你一直只討論概念而規避
: 「方法」和「結果」的討論
: 你說要以同情憐憫把它們「挽救」在某種程度上,不也是「消滅了有害的
: 人」這回事嗎?
我們的出發點不同, 可想像在具體的討論上也是不同的. 你從大多數人
的利益出發, 我卻從人道出發, 兩者的結論必定是不同的. 自然, 我的
說法也可以說是 "消滅" 了人的 "有害性" , 但這也沒有讓我們的說法
接近一些: (感化和教育) 既然是那麼沒有效率的東西, 你以多數利益
出發, 結論就必定是不贊成它的.
再來, 假如你所問的方法是指法律條文的訂定, 我當然無法回答, 因為
我不懂法律. 如果是指減少犯罪的方法, 那我的回答是教育, 而不是嚴
刑峻法.
概念也可以具體化的, 舉例來說, 法律上自然有一套方式鑑別出正常人
和精神病患, 再對後者酌予減刑. 恰恰是執著在概念上才會問 "正常人
和精神病患如何分辨? 界限在哪?" 在現實中這種分辨和界限是存在的
, 當然不是沒有模糊處, 但是的確存在.
扯遠了, 我的重點是: 理論不同, 方法和結果就自然不同. 但就方法和
結果而言, 除了你一直固守的死刑以外, 我也看不到什麼具體的東西.
: 我認為的「道德」這件事情其實只是一種追求利益下的共識而已,而且
: 只是絕大多數人的共識,不可能讓每個人都完全認同,一如法律一般。
: 比如幾內亞食人族不認為「殺人是不對的」
這裡有一個問題:"絕大多數人" 該不該承認 "少數人" 的道德觀? 就法律
的情況來說, 你無法承認了對方道德觀存在的正當性, 又用自己的道德觀
去對對方施以刑罰, 所以答案似乎應該是 "不該" . 如此一來, 你的相對
觀點又到哪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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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既滋蘭之九畹兮,又樹蕙之百畝。
畦留夷與揭車兮,雜杜衡與芳芷。
冀枝葉之峻茂兮,願俟時乎吾將刈。
雖萎絕其亦何傷兮,哀眾芳之蕪穢。
----屈原‧離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