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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plin.bbs@sob.m7.ntu.edu.tw (老年癡呆症末期)》之銘言: : ※ 引述《leafy.bbs@aug.csie.ntu.edu.tw (沒錢的長輩)》之銘言: : : 如果抓到一次罰個10萬,很快的攤販都會消失的 : : 只要消除他們犯罪的誘因,很快的就不會有這種問題了 : 然後呢? 這些人要作啥? 我們的社會有吸收這些人口就業的能力嗎? 這些人 : 不做攤販了, 他們能找到其他出路嗎? 這就如同臺灣交通的問題一般, 你今 : 天就算隨便停車判死刑, 那些超出停車位的車輛除了銷毀也別無他途. 凡事 : 有表象和深層原因之別, 假如今天那些攤販有你那樣的頭腦, 有機會受那麼 : 好的教育, 誰還願意早出晚歸, 和警察大捉迷藏? 如果這樣子講的話,是不是因為考慮到表象和深層的因素,便可以容忍 這種情形? 還是要回歸到前幾篇文章的觀點,採取教育的手段來加以根除? 個人觀點,社會的規範不論是法律或行政命令所採取的限制人民 行使權利,都必需置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的概念之下,因為 當一個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簡稱法益)受到侵害時,不論他是否足以 引起刑罰的效果或者是社會秩序罰的效果,都是我們必須承認國家 基於比例原則的概念下,有適當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當然也有 人會認為憲法第二十三條限制人民權利,卻沒有剝奪人民權利的 基礎,而反對所謂的死刑,當然這是另一個問題)。 文章中提到的教育與刑罰的問題,自己實在是眼拙看不出來可以 如何解決現實已經存在的問題,充其量教育僅能對未來不可知的事情 做防範的預想。不過我不是反對用教育的方法,而是反對將教育奉為 無限上綱,對現在各種法律加以批判,尤其是不甚明瞭現在法律規定 的情況下.... : 再者, 擺攤販出來算不算 "犯罪" , 我以為也值得討論. 看過農產品的促銷 : 會吧! 那兒擺的不是滿滿的攤販嗎? 不是 "現實的都是合理的" , 我們的法 : 律還有不少缺陷 (如蘇建和案, 這事竟上了TIME) , 也不是只要觸犯法律, : 無論大小都是罪人. 其中犯罪的定義就有點問題了....犯罪的定義有狹義和廣義? 既然侵害了社會法益(不要用存在主義的觀點否定社會),為什麼 我們對侵害法益的人不能處罰呢? 國家刑罰權的存在也是人民所賦予的,如果只是為了維護 少數人的想法和觀點而可以容忍他們對其他多數人的侵害, 那我想像不出來這中間有什麼衡平的道理? 蘇建和案本於司法獨立審判的精神,對案情不清楚的我們 實在不應該拿出來批判,因為我們的一切資訊都是來自媒體 已經「消化」過的產物,你怎麼會知道是因為我們法律規定的有缺陷而導致 他們誤判的嗎? 舉個例子來說吧,刑事訴訟法有再審和非常上訴兩種對確定判決 的救濟制度,是因為這個制度設計的不夠好?還是三級三審不夠慎重? 還是你認為法官採用自由心證主義亂來?(如果是後者的觀點那麼 可以肯定你對自由心證主義的誤解) 如果要回答擺攤販是否犯罪?那麼首先便要將犯罪的定義範圍 界定出來?要不然也是沒交集... : 由相對主義出發, 我以為唯一合理的結論只能是這樣一種渾沌狀態: 由受害者 : 根據自己的道德觀對對方報復, 其他的人其實是沒有什麼插手權的. 至於 "潛 我不認為,這簡直就是胡搞,是不是我今天覺得老闆摳我摳的 很緊就可以打他一下.... : 在危機" 並不構成處罰的理由, 正如每個男人都帶著 "兇器" 都是潛在的強姦 : 者一般. 你既然無法肯定陳進興一定會找上你家大們, 你也就沒根據反對或處 : 罰他. 試問,潛在危機的判斷點何在?男人的潛在危機什麼時候可以轉變成具體的危機? 才可以加以處罰? 其實結論是沒有錯,因為是當然的道理... : : 更何況,不同的道德觀下,要說同情憐憫,是一點意義也沒有的事情。 : 所以我才說值得討論. 我覺得是清談.... 已經轉變成文字遊戲了,沒什麼實質的內容.... -- ※ Origin: 水族風情畫 ◆ From: 202.43.8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