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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C.bbs@aug.csie.ntu.edu.tw (DC)》之銘言: : 還是要回歸到前幾篇文章的觀點,採取教育的手段來加以根除? : 個人觀點,社會的規範不論是法律或行政命令所採取的限制人民 : 行使權利,都必需置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的概念之下,因為 : 當一個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簡稱法益)受到侵害時,不論他是否足以 : 引起刑罰的效果或者是社會秩序罰的效果,都是我們必須承認國家 : 基於比例原則的概念下,有適當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當然也有 : 人會認為憲法第二十三條限制人民權利,卻沒有剝奪人民權利的 : 基礎,而反對所謂的死刑,當然這是另一個問題)。 : 文章中提到的教育與刑罰的問題,自己實在是眼拙看不出來可以 : 如何解決現實已經存在的問題,充其量教育僅能對未來不可知的事情 : 做防範的預想。不過我不是反對用教育的方法,而是反對將教育奉為 : 無限上綱,對現在各種法律加以批判,尤其是不甚明瞭現在法律規定 : 的情況下.... : 其中犯罪的定義就有點問題了....犯罪的定義有狹義和廣義? : 既然侵害了社會法益(不要用存在主義的觀點否定社會),為什麼 : 我們對侵害法益的人不能處罰呢? : 國家刑罰權的存在也是人民所賦予的,如果只是為了維護 : 少數人的想法和觀點而可以容忍他們對其他多數人的侵害, : 那我想像不出來這中間有什麼衡平的道理? 法律的盲點是 制定出來,通過,公布施行就認為它是有效的了 而對於社會而言,法律的功用是很現實的 它到底發揮了什麼作用,對人造成什麼影響 最重要的是,它規範了那些人的行為,而那些人的行為又不在規範範圍之列 ”侵害法益的人”都會受到處罰嗎 還是只是選擇性的處罰呢 -- 是我非我我是我我亦非我 裝誰像誰誰裝誰誰都像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