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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leafy.bbs@aug.csie.ntu.edu.tw (我看得見紫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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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Re: 有關「雜感三十八」
發信站
AquaBBS (Wed Oct 27 17:09:36 1999)
轉信站
bbs!warp!AquaBBS
※ 引述《parallel.bbs@sob.m7.ntu.edu.tw (她..好美...)》之銘言:
: 所以"犯罪者"存在著社會的危險性而需要施以隔離
那犯罪的嚴重性難道都沒有到必須實施永久隔離的狀態嗎? 比犯罪比喻為毒瘤,請問你覺得「不對」的地方在哪裡? 有人告訴你腫瘤只要割除了你的病就好了嗎? 我強調的是:如果不把這種人隔離,祇會造成更糟糕的後果而已 -- leafy -- Origin: 水族風情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