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plin (天若有情天亦老)》之銘言:
: ※ 引述《parallel (她..好美...)》之銘言:
: : 又忍不住來回了 :P
: : "以牙還牙"是立定法律最基本的要求, 也是能限制人類行為的重要觀念
: 我以為用「以牙還牙」是無法說明現代法律的精神的。舉例來說,為什麼
: 要人道地解決死刑犯?為什麼不再用酷刑?所以「以牙還牙」也許可以說
: 明法律的源起,但絕對無法說明法律的演進。什麼「最基本的要求」不過
: 是你的猜測而已。
抱歉,學長 :P 失言失言..這是我的猜測且不應用來作為論述的依據
我的想法是"因為害怕被懲罰, 所以不敢犯罪"的觀念仍在
而是否"牙"來還"牙", 其將刑罰減輕或加重的因素, 我認為多是以犯罪者為考量
不過, 以牙還牙的心態我是可以接受的, 因為這種心態有其公平性
: : 我仍覺得即使真理教徒該負的責任"比較重", 陳進興要負的責任"還是非常重"
: : 青少年減刑的概念來自於"再教育"及"涉世未深"等概念, 陳進興不適用
: 我看不懂,你的意思是說成人已經無法教育了?「涉世未深」的「概念」
: 又怎麼具體化為法條呢?不是很模糊的嗎?
前一句的意思是: 即使高知識份子所犯之罪較陳某之罪更讓人厭惡, 但其所應受的懲罰
和厭惡不應受這種相對感覺的影響
他本身所受的罪並不會因有人比他更罪大惡極而抵銷
後面一句的確值得爭議: 不過現今法律規定18歲需負擔刑事責任, 20歲需負民事責任
各項選舉年紀都有限制, 甚至駕照都必須滿一定年紀才能考
涉世未深不易定義, 成熟與否也不一定靠年紀評量, 行為能力
更有年少勝於年長, 具體化的法條卻比比皆是
雖不易定義, 在法律上因有需要性所以仍有法條衍出
因定義其困難, 且青少年法多特殊, 不宜再遷入討論
: : 犯罪者也是人, (我是以人的觀點來討論而非毒瘤), 即使犯罪者是我的親人
: : "犯罪"這件事情就是我將人分類的關鍵點, 因為他"犯罪"且犯了"重罪"
: : 所以"犯罪者"存在著社會的危險性而需要施以隔離
: 你這裡只說了監禁(隔離)。
: : 因為"犯罪"的事實而讓人厭惡他的沒有自制力厭惡他的"所作所為"
: : 因為其犯之錯"重", 所以厭惡程度增加
: 光憑你的「厭惡」是解決不了什麼問題的。
阿..我們最原來不就是在討論心態問題嗎, 不管執行的是死刑最重刑或是無期徒刑,
社會上的大眾(或是我們自己)要用什麼心態看待他or看待這件事是我想表達的重點
厭惡不管解決的了不了問題, 我覺得我應該用厭惡的態度面對
至於有關死刑是否要執行, 或是要如何解決社會亂象, 大家的觀念不同, 且問題涵蓋範圍
與知識層面都太廣, 吵不完的吧, 有關這部分我不發表意見
: 還有,你這裡完全是行為主義(「所作所為」)的論點,這恰恰又往回頭路
: 走了。舉例來說,酒後駕車撞死人和意外撞死人哪個讓你比較「厭惡」呢?
: 哪個比較「重」呢?
這點也是我一再強調的, 我比較厭惡酒後駕車撞死人, 但是我仍非常厭惡意外撞死人
的人, 我的厭惡不應因為有更嚴重的犯罪者而減少
即使很多犯罪較陳進興應受更重的罰, 陳進興所犯之罪已值得受現今最重的罰
p.s.也不是所有情況行為主義都不適用
: : 因為他所做的事, 我們評論他的行為. 即使是人, 也會因為所作所為而被他人所不齒
: : 也會因為其心態殘忍, 而野獸不如
: 犯罪必定是「心態殘忍」嗎?你未免把人的犯罪可能看得太狹隘了。比如說
: 民代關說、官商勾結、以及政治上那一大堆污穢事全是因為「心態殘忍」嗎?
對每件犯罪我們所抱持的觀點不需要一樣吧, 對民代關說和強姦殺人的人我的看法
與感覺都不相同
所以在此仍拿單一事件來討論, 陳進興強姦殺人
"心態殘忍"一詞太抽象不易定義 , but一時想不出其他詞,
應該還可以理解吧
: 此岸=「人」(你所謂「人的觀點」),彼岸=野獸(這也是「人的觀點」
: 嗎?),我之前那一段論述(先驗的結構)對你仍是完全適用的,希望你再
: 想想。
: 犯罪者=毒瘤,這是小葉的「比喻」;犯罪者=野獸,這是「他的行為讓你
: 如此定位」。不過這並不意味著犯罪者真是毒瘤、野獸,等等等等。因為毒
: 瘤是沒法治好的,是必須割除的;但是罪犯卻是可以悔改的,可以有機會自
: 新的。可惜在「經濟發展」、「更有用的事」的前提下必須被打入非我族類
: 罷了....
我分類的依據是 1.其心態殘忍 2.其犯罪行為
野獸是比喻, 不過也許在此太過敏感
我有將對待陳進興的看法和對待一般人的看法分開
我將他分類為 "心態非常殘忍的人"
因此我很討厭他, 比討厭咬人的小狗還討厭
我分類為"犯重罪的人"
所以我認為他將受嚴重的懲罰
這並沒有預先將其放在非人的觀點, 且和經濟發展, 更有用的事無關 :P
by 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