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在 cplin 的想法中, "精英" 這種身份和 "貢獻社會" 的責任
有著什麼特別的關係, 我想先把它擱在一邊, 我只就全稱意義下的 "人"
來討論. 在我的價值觀中 "尊重個人有獨善其身的自由" 的價值應該高
於 "喚起個人貢獻社會的道德要求" 的價值. 我絕對同意 cplin 對我們
的 "道德勸說" 相當可貴, 但這種道德要求不該高於人的個體自由這一
最高價值. 具體來說, 當 cplin 勸說一個獨善其身的人要貢獻社會時,
"你沒有獨善其身的自由" 絕對不是一個至高無上的訴求--雖然這個訴求
有其道德上的合法性, 但某個人若選擇獨善其身, 其行為並不是全然的
不道德; 另一方面, 當一個要獨善其身的人用 "我有獨善其身的自由"
來辯護其選擇時, 這只是證明他沒有什麼更有力的訴求可尋, 而 "迫不
得已" 求諸 "最後的武器"--對, 你當然有這個自由, 但我們談的是 "更
有意義" (一個道德訴求) 的事.
關於自由的概念, 有一點我要強調的是, 通常我們大多接受 "自由的範
圍以不傷害他人的自由為限", 所以 "是否影響他人" 的區別十分重要,
是直接和自由的定義連結在一起的, 人沒有殺人的自由並不完全是出於
"人類需求的考量". 我也不太同意 cplin 所引的佛洛依德的話, 在我
看來, 殺人放火出於 "人類有傷害的天性" 似乎不怎麼有說服力. (貪
婪是另一回事, 也不直接和殺人放火有關) 個體目標是否經常和社會衝
突? 我倒是並不那麼持反面的看法, "讓個人有充分自由追求自利" 時
常是和 "極大化社會利益" 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