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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怎樣的程度上是自由的? 假設我生在第三世界的國家,我就很可能是那些瘦骨如柴、頂著 大肚子的小孩之中的一個;假如我生在文革時期的大陸,我可能 就會成為紅衛兵,還要批鬥自己的父母;假如我是希特勒執政時 期的猶太人,我很可能會被送入毒氣室裡;假如我是八年抗戰時 期出生在南京的小孩,我很可能會被日本人丟向天空,然後用槍 尖接住.... 在這些情況下,我的「自由」在哪裡? 假如我生在一個父母失和的家庭,每天眼睛睜開就看到父母吵架 、甚至打架,假若我整天接觸的不過是一群水平低下的人,我能 期待自己學到什麼「知識」和「道德」?假如我生在一個貧困的 家庭中,必須在工地中度過我的童年,在「期待受教育」這點上 ,我的「自由」又在哪裡?沒錯,貧困的生活中也會出「偉人」 ,但在這麼幸福的生活中,我都無法成為「偉人」了,我相信在 惡劣的環境中更沒有辦法。 法律是「社會契約」,也就是說在大多數的人認同的理性(「這 樣一些限制對我們大家都好」)下形成的。但就個人來說,我本 人並沒有參與法律的制訂(現今法律的修訂也早已成為一項專業 事業),法律對我而言是「外在於我的」。那麼,假如我的衝動 一直要求我去作違背法律的事,我要怎麼辦呢?是認同於我的本 性,還是認同一項外在的東西呢?沒錯,法律伴隨著「懲罰」, 但若我不怕「懲罰」,是否意味著我就有權去作壞事呢?當然沒 有。在康德看來,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並不是自由,恰恰是動物性 的表現;人能夠不遵從動物性,服從「自我立法」的道德律令, 才是真正的「自由」,才是人類理性的勝利。這就是說,「外在 於我」的(廣義的)法律必須內化為我們「內在的」道德律令。 亦即不是「我怕懲罰,所以我遵守法律」,而是「因為這樣不對 (比如說我們不忍看到別人的痛苦,等等)」。 即使現代法律(刑法)規定的是一些基本的事,認為儘管大家天 性不同,要遵守都是很簡單的事,但我以為社會實際上的不公平 已經讓現實情況偏離了這理想。比如說貧富的差距、家庭教育水 準的差距、教員水準的差距、現今的立法修法又要受到黑金或黨 團利益的牽制、司法審判未必公正....等等等等很多原因。我以 為,在我們的社會還不能保證每個人都受到平等的教育機會(學 校的、社會的),讓他們有機會培養起內心的道德理性之前,法 律的行使就是要以某些人的不幸作代價的。 何況,天性的問題真的這麼容易解決嗎?假設兩個性慾同樣強烈 的人,一個人是籃球明星,他可以利用他的魅力上過「上萬個」 女人,死後還得到頌揚;但若另一個人沒有這種條件,不就只能 默默地受著情慾的煎熬嗎?他要服從於社會的或內心的道德律令 時,不是就要比那個籃球明星困難得多嗎?那麼,尼采的質疑「 為什麼你該受苦?」不是會正當地、強烈地浮現在他的心中嗎? 對他個人來說,「公義」又在哪裡呢?這是「個體性」和「社會 性」的深刻衝突:是自己的存在重要呢?還是社會關係重要呢? 為別人著想就委屈了自己,為自己著想就辜負了他人,這個衝突 又要如何化解呢?可不可能化解呢? -- 6.51 ....只有在有問題的地方,才可以懷疑;只有在解答存在的地方, 才可以問問題;只有在可以用語言表達的地方,才可以回答。 6.52 我們感覺到即使一切可能的科學問題都已獲得解決,我們生命的問 題依然沒有觸及。當然,到那個時候也就沒有問題留下來,而這正 是解答。 ----維根斯坦˙《邏輯哲學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