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怎樣的程度上是自由的?
假設我生在第三世界的國家,我就很可能是那些瘦骨如柴、頂著
大肚子的小孩之中的一個;假如我生在文革時期的大陸,我可能
就會成為紅衛兵,還要批鬥自己的父母;假如我是希特勒執政時
期的猶太人,我很可能會被送入毒氣室裡;假如我是八年抗戰時
期出生在南京的小孩,我很可能會被日本人丟向天空,然後用槍
尖接住....
在這些情況下,我的「自由」在哪裡?
假如我生在一個父母失和的家庭,每天眼睛睜開就看到父母吵架
、甚至打架,假若我整天接觸的不過是一群水平低下的人,我能
期待自己學到什麼「知識」和「道德」?假如我生在一個貧困的
家庭中,必須在工地中度過我的童年,在「期待受教育」這點上
,我的「自由」又在哪裡?沒錯,貧困的生活中也會出「偉人」
,但在這麼幸福的生活中,我都無法成為「偉人」了,我相信在
惡劣的環境中更沒有辦法。
法律是「社會契約」,也就是說在大多數的人認同的理性(「這
樣一些限制對我們大家都好」)下形成的。但就個人來說,我本
人並沒有參與法律的制訂(現今法律的修訂也早已成為一項專業
事業),法律對我而言是「外在於我的」。那麼,假如我的衝動
一直要求我去作違背法律的事,我要怎麼辦呢?是認同於我的本
性,還是認同一項外在的東西呢?沒錯,法律伴隨著「懲罰」,
但若我不怕「懲罰」,是否意味著我就有權去作壞事呢?當然沒
有。在康德看來,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並不是自由,恰恰是動物性
的表現;人能夠不遵從動物性,服從「自我立法」的道德律令,
才是真正的「自由」,才是人類理性的勝利。這就是說,「外在
於我」的(廣義的)法律必須內化為我們「內在的」道德律令。
亦即不是「我怕懲罰,所以我遵守法律」,而是「因為這樣不對
(比如說我們不忍看到別人的痛苦,等等)」。
即使現代法律(刑法)規定的是一些基本的事,認為儘管大家天
性不同,要遵守都是很簡單的事,但我以為社會實際上的不公平
已經讓現實情況偏離了這理想。比如說貧富的差距、家庭教育水
準的差距、教員水準的差距、現今的立法修法又要受到黑金或黨
團利益的牽制、司法審判未必公正....等等等等很多原因。我以
為,在我們的社會還不能保證每個人都受到平等的教育機會(學
校的、社會的),讓他們有機會培養起內心的道德理性之前,法
律的行使就是要以某些人的不幸作代價的。
何況,天性的問題真的這麼容易解決嗎?假設兩個性慾同樣強烈
的人,一個人是籃球明星,他可以利用他的魅力上過「上萬個」
女人,死後還得到頌揚;但若另一個人沒有這種條件,不就只能
默默地受著情慾的煎熬嗎?他要服從於社會的或內心的道德律令
時,不是就要比那個籃球明星困難得多嗎?那麼,尼采的質疑「
為什麼你該受苦?」不是會正當地、強烈地浮現在他的心中嗎?
對他個人來說,「公義」又在哪裡呢?這是「個體性」和「社會
性」的深刻衝突:是自己的存在重要呢?還是社會關係重要呢?
為別人著想就委屈了自己,為自己著想就辜負了他人,這個衝突
又要如何化解呢?可不可能化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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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只有在有問題的地方,才可以懷疑;只有在解答存在的地方,
才可以問問題;只有在可以用語言表達的地方,才可以回答。
6.52 我們感覺到即使一切可能的科學問題都已獲得解決,我們生命的問
題依然沒有觸及。當然,到那個時候也就沒有問題留下來,而這正
是解答。
----維根斯坦˙《邏輯哲學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