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Chmusic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cplin (天若有情天亦老)》之銘言: : 人在怎樣的程度上是自由的? : 假設我生在第三世界的國家,我就很可能是那些瘦骨如柴、頂著 : 大肚子的小孩之中的一個;假如我生在文革時期的大陸,我可能 : 就會成為紅衛兵,還要批鬥自己的父母;假如我是希特勒執政時 : 期的猶太人,我很可能會被送入毒氣室裡;假如我是八年抗戰時 : 期出生在南京的小孩,我很可能會被日本人丟向天空,然後用槍 : 尖接住.... : 在這些情況下,我的「自由」在哪裡? : 假如我生在一個父母失和的家庭,每天眼睛睜開就看到父母吵架 : 、甚至打架,假若我整天接觸的不過是一群水平低下的人,我能 : 期待自己學到什麼「知識」和「道德」?假如我生在一個貧困的 : 家庭中,必須在工地中度過我的童年,在「期待受教育」這點上 : ,我的「自由」又在哪裡?沒錯,貧困的生活中也會出「偉人」 : ,但在這麼幸福的生活中,我都無法成為「偉人」了,我相信在 : 惡劣的環境中更沒有辦法。 就最嚴格 地定義的話,每個人都是完完全全沒有自由的,每個人都是自己先天的生理 心理因素,家庭、教育政治社會物質文化…的總合而已。但如果自由是指一個人可以依 理性和內在的道德思考來行事的話,那就有多和少的差別,當初自由這個概念在自由 主義者的心目中,原本就只是當時佔少數的中層階級以上所有,下層階級是不被認為 夠格有自由的,事實上的情況也正是如此,到現在這種想法已被摒棄,但其反映的事實 仍然存在於目前幾乎任何一個社會之中。照博的說法的確頗能反映這種不平等現像。 不過,自由和平等,雖然常常擺在一起說,二者是有很大的衝突的,自由除了要不受外界 的限制之外,最重要的是要習得自由的能力,向誰學呢?如同前面啟正慶元說的,我 不贊成向大眾學習,而是要和真正有智慧,真正有創造力的精英權威(這權威並不拘地位 高低)學習,這權威一定只能是少數人。 : 法律是「社會契約」,也就是說在大多數的人認同的理性(「這 : 樣一些限制對我們大家都好」)下形成的。 這我覺得是一種迷思吧,當初提出社會契約說法的先哲們像洛克、盧梭,都並不 贊成真正的大多數,而是他們認為擁有「自由」(換言之有「能力」辨別好壞)之 人的大多數 但就個人來說,我本 : 人並沒有參與法律的制訂(現今法律的修訂也早已成為一項專業 : 事業),法律對我而言是「外在於我的」。 那麼,假如我的衝動 : 一直要求我去作違背法律的事,我要怎麼辦呢?是認同於我的本 : 性,還是認同一項外在的東西呢?沒錯,法律伴隨著「懲罰」, : 但若我不怕「懲罰」,是否意味著我就有權去作壞事呢?當然沒 : 有。在康德看來,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並不是自由,恰恰是動物性 : 的表現;人能夠不遵從動物性,服從「自我立法」的道德律令, : 才是真正的「自由」,才是人類理性的勝利。這就是說,「外在 : 於我」的(廣義的)法律必須內化為我們「內在的」道德律令。 : 亦即不是「我怕懲罰,所以我遵守法律」,而是「因為這樣不對 : (比如說我們不忍看到別人的痛苦,等等)」。 法律的制定,基本上有兩種作用,一就是以懲罰達到赫阻的功效,二 是訂立出明確的規範以使人遵行。而後者最重要的關鍵正如照博所說 法律內化為道德,而也許將守法本身視為道德,但是就目前來而這個作用 能達成嗎?試論西方國家,以英國為代表來說,的貴族們和國王爭了許久 (最後達成大)中產階級花了近一世紀(至少從清教徒革命到光榮革命),中下 階層拼了整個十九世紀,才得到他們「自由地遵守自己制定法律」的權利, 而不再被視為只能用鞭子控制的生物,他們對法治不僅是尊敬,並且以之為 傲。守法本身就是最重要的道德之一,這樣法律的第二種作用才真能彰顯。 反之,中國的法律,不管我們怎麼覺得不應該,它從兩千年前到現在就是以 第一種作用為主,近代的改變和對西方的學習,只是把原本訴諸於道德倫理的一 些問題,轉以法律的方式解決,我想在尚有不少人仍未能「以守法本身為自身 的道德規範」之前,法律赫阻的目的仍是需要的。 : 即使現代法律(刑法)規定的是一些基本的事,認為儘管大家天 : 性不同,要遵守都是很簡單的事,但我以為社會實際上的不公平 : 已經讓現實情況偏離了這理想。比如說貧富的差距、家庭教育水 : 準的差距、教員水準的差距、現今的立法修法又要受到黑金或黨 : 團利益的牽制、司法審判未必公正....等等等等很多原因。我以 : 為,在我們的社會還不能保證每個人都受到平等的教育機會(學 : 校的、社會的),讓他們有機會培養起內心的道德理性之前,法 : 律的行使就是要以某些人的不幸作代價的。 : 何況,天性的問題真的這麼容易解決嗎?假設兩個性慾同樣強烈 : 的人,一個人是籃球明星,他可以利用他的魅力上過「上萬個」 : 女人,死後還得到頌揚;但若另一個人沒有這種條件,不就只能 : 默默地受著情慾的煎熬嗎?他要服從於社會的或內心的道德律令 : 時,不是就要比那個籃球明星困難得多嗎?那麼,尼采的質疑「 : 為什麼你該受苦?」不是會正當地、強烈地浮現在他的心中嗎? : 對他個人來說,「公義」又在哪裡呢?這是「個體性」和「社會 : 性」的深刻衝突:是自己的存在重要呢?還是社會關係重要呢? : 為別人著想就委屈了自己,為自己著想就辜負了他人,這個衝突 : 又要如何化解呢?可不可能化解呢? 這些問題都很值得深思。以下討論兼及前幾篇文章,都回在這表也許不好 但這樣我可以表達得較完整。 想想人為什麼會犯罪,一是心理上的異常,即現代醫學定義的精神 疾病,目前對這種罪略似乎較有一定的共視。 二是在不同的環境及先天的情況下,人有了持續或暫時的與「一般大眾」在「一般情況」 下不同的價值(也包括天生的欲望)規範,例如自小參加幫派的人,或古代所謂的俠, 視義氣重於不殺人(事實上清末革命黨也是因為不同價值,殺人) 那面對整個社會,他自然有不少的痛苦在,而社會大眾對法律的一般期望, 就是藉著「珍視自己生命及人身自由」的價值,壓過他們因本身珍視 價值而犯法,這就簡稱赫阻,但假如這人視其價值更高,他們可能 「慷概赴義」「捨身成“仁“」,即使在受刑之前,他們也不會後悔, 對他來說,也許他成就了他的「個體性」。對這樣的人,應該怎麼辦呢? 希望用幾個月、幾年改變他前半生養成的「錯誤」價值觀嗎?還是殺雞 警 猴呢 ?他自己又錯在那裡呢?是環境和天生造成的啊! 又有些人,事前不覺得會被抓,或沒想清楚那一種價值高,或作了才覺得後果嚴重, 因此 會後悔,同樣是犯了錯,他們就真的比死不肯認錯的人好嗎?他們能 後悔,是不是表示他們比不能認錯的人有更大的自由能力來選擇自己要做 什麼呢?罪責是不是更大呢? 我想討論責任在誰,並不能解決問題,但也許在我們指責一個人之前 ,如照博所說更加瞭解一個人的背景歷史,是更厚道,更適當且更有意義的(就像如先了解 中國歷史再批評中國人沒法治概念會更好些),至於原諒與否本來就是每個人有 「自由」吧!(一昧跟著媒體或大眾的話,也就失去這種自由了) 那問題要怎麼解決呢?我覺得一方面藉著增進瞭解社會,來找尋 問題的所在,如照博所 說的,用政治教育社會等方式達原解決,這的確是最根本的方 但它絕對不是十年二十年的事,但也一定要開始做。但我覺得如果是討論法律(尤其是 刑法)內容的問題,其最重要的仍在解決當前的問題,而不是下一代和下下一代的情形 ,因此減少犯罪是最為重要,法律一方面要合乎大家能接受的範圍,一方面必須達成 大家所期望的赫阻作用,所以我覺得,假如可以證明許多會犯罪的人會因死刑而打消 念頭,我是很贊成它的。(但這也非長久之計,應隨時代的改變而改變) 因為有悔意而減刑,就目前看來,我覺得大多只是作為宣示法律和道德二位一體的 方式,至於要達到真正的什麼公理 l一種宣示法律基於道德的方法而已,至於真正的公理,正義什麼的,只是一個 高貴理想的夢--不過正是這個夢的存在,現代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推展,功不可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