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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azyCat (笨齊孝軒不要防水啦)》之銘言: : 那些天殺的笨蛋條子 真是大腦長在屁眼上..(糟糕這樣講會不會太不文雅了) : 你可以找大蛙作證嗎? : 我的意思是,從大蛙家出來回你家的路上,你「應該一定」走永吉路 : 當然也不會闖紅燈... 印象中 依照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 被告應該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的清白 而是原告有義務證明被告的罪刑 有沒有法律系的跟我們解釋一下 (只是交通違規跟刑法是不是又不太一樣呢?) 可是那三個交通條子是否可視為人證? 若被告沒有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 那條子要坑害一般公民實在太容易了 (讓我想起悠久的中國歷史) 誰會記錄下自己的行車動線?! 別說條子是人民的保姆不會惡意坑害 很棒的警察的確有我也遇過 但是在我個人的經驗裡 大部分的條子不過就是有牌的流氓 奉勸尤其開車族在車上準備相機 萬一發生事故為自己留下有利的證據 交通條子胡亂處理事故的故事實在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