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razyCat (笨齊孝軒不要防水啦)》之銘言:
: 那些天殺的笨蛋條子 真是大腦長在屁眼上..(糟糕這樣講會不會太不文雅了)
: 你可以找大蛙作證嗎?
: 我的意思是,從大蛙家出來回你家的路上,你「應該一定」走永吉路
: 當然也不會闖紅燈...
印象中
依照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
被告應該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的清白
而是原告有義務證明被告的罪刑
有沒有法律系的跟我們解釋一下
(只是交通違規跟刑法是不是又不太一樣呢?)
可是那三個交通條子是否可視為人證?
若被告沒有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
那條子要坑害一般公民實在太容易了
(讓我想起悠久的中國歷史)
誰會記錄下自己的行車動線?!
別說條子是人民的保姆不會惡意坑害
很棒的警察的確有我也遇過
但是在我個人的經驗裡
大部分的條子不過就是有牌的流氓
奉勸尤其開車族在車上準備相機
萬一發生事故為自己留下有利的證據
交通條子胡亂處理事故的故事實在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