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男子籃球隊組織辦法暨章程
(86學年度期末隊務會議通過)
壹.組織規定:
一. 本球隊為外文系學會體育部附屬之常設性球隊之一,代表外文系全體同學參
加各種校際或校內性之籃球比賽,如:大英盃、小英盃、新生盃、台大盃、
文院盃等。
二. 球隊之常設幹部為教練、隊長、副隊長各一名,經理若干名,其餘為隊員。
三. 各幹部職責細分如下:
A. 隊長:對外代表全隊,遇有重大事件時有裁決之權。對內主持一切會議
,主辦並籌畫球隊之所有活動。
B. 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球隊事務。隊長不在時代理其職務,場地之申請
借調、隊上經費之管理。
C. 經理:隊員之記點、隊產之管理、比賽時之攝影、啦啦隊之召集及隊上
活動之協助。其獎勵辦法由隊長另訂之。
四.幹部之選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之最後一次球隊練習舉行。以票數多者當
選,任期皆為一年,且不得連選連任,其餘則不加限定。
貳. 隊員選拔方法:
一. 為提昇系男籃整體訓練素質,自87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由新任隊長舉辦迎新盃
暨系籃選拔賽。
二. 原則上各年級各組一隊,人數不足者,得向隊長報備由其他年級遞補。
三. 比賽不論勝負,由球隊教練由所有球員中評選出正式球員十名,候補球員五
名,其他為系籃練習球員。教練因故缺席時,評選方法由隊長訂定之。
四. 正式球員或候補球員若有遭開除隊籍者,由教練擇練習員遞補之。
參. 球隊獎懲辦法:(以記點方式行之)
一. 例行練球:無故缺席記兩點,請假者記半點,遲到早退者罰金十元。
二. 比賽:無故缺席記三點,請假記一點,遲到早退者罰金二十元。
三. 缺席或遲到早退由正副隊長共同認定之。
四. 每月視個人所記點數繳交罰金一點十元。
五. 幹部違規遲到早退者依罰則另加罰金十元。
六. 請假方法:比賽或練習前一天之前需向隊長或副隊長聯絡(必要時得附證明)。
七. 其他規定事項:
※隊員遇有下列重大違紀時,得開除其職務或隊籍:
1.學期記點數達十點者。
2.比賽時風度不佳,以致損害球隊團精神及名譽利益者。
3.球隊練習時有不良行為,經屢勸不改者。
4.對他人倨傲粗暴,言行無禮情節重大者。
肆. 組訓管理辦法:
一. 球員及練習員之練習時間由教練或隊長視需要安排之。
二. 每月例行之練習或比賽之時間、場地,於場地之借調完成後,,視情況而定
,由隊長發表隊行事曆將已確定之次月活動通知所有隊員,或公佈於系版電
子布告欄上。
三. 例行練球時,練球完畢後須幫忙清理場地後始得離開,否則以早退論。
四. 遇有比賽時,賽事完畢後須聽隊長是否進行檢討工作後統一解散,否則以早退論。
五. 隊員代表本系對外參加比賽時,由體育部視實際需要予以補助之。
六. 所有隊員應於系版電子布告欄上註冊,以利隊上聯絡事宜,因未註冊而耽誤聯絡
事宜者,其後果自行負責。
七. 本章程若有未盡之處經隊務會議得修改之。
8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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