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則3 業餘規則
3.1 業餘的定義
3.1.1 只有國際舞蹈運動總會會員組織,登記之業餘選手始得參賽。
3.1.2 業餘者旅費、生活費之補助和參與比賽、訓練營、表演之所得,和
總會同意頒發之獎金,不視為職業上之收益。
3.1.3 賦與業餘選手之其它款項,應經由會員協會,核可之信託基金轉
發,則此筆款項不視為職業上之收益。
3.2獎金
任何籌辦單位所舉辦競賽獎金項目,必須事先獲相當的總會會員協會書面同
意函。國際競賽獎金金額不得多於世界公開賽之標準。
3.3競賽服裝上的廣告總會授權之比賽項目,其贊助廠商的廣告,允許縫製在
選手的服裝上,約40平方公分。印製在選手背號上的廣告,則以長21公分、高5公分,成一線排列,大小不得超過號碼之20%。
規則4 業餘身分的恢復
國際舞蹈運動總會執行委員會,得依會員國協會之要求對某一人士之業餘身
分重新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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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心中都有一條隱隱約約的感情絲路
絲路不是路 只是一個夢的方向
那個地方沒有盡頭 只是一個去處 很像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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