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資格認定辦法
一、未入社之社員在繳交新台幣400元入社費後獲得社員證,始為台灣大學
國際標準舞社之一期社員,效力由拿到社員證起至該學期結束而止。
二、由一期社員欲維持社籍而成為二期社員需繳交返社費新台幣300元,效力
亦由社員資格獲得確認起至該學期結束而止。
三、欲為三期及四期社員辦法同於辦法二,唯返社費皆為新台幣200元。
四、成為四期社員後同時亦獲得永久社員資格,效力止於台灣大學學籍結束。
五、凡未參加過本社之學生,如參加本社舉辦之寒暑假營、暑期集訓可提出
證明者,得於入社費減免新台幣100元。
六、凡於舞蹈社國際標準舞組時代參加本組舉辦之寒、暑假營,暑期集訓
,上下學期活動組之學員,只要可以提出證明,皆可視為本社之一期
社員。
七、如有特例不在本辦法一至六條限定範圍內,由社長認定裁決之。
八、本辦法如有增刪及修改,需由當屆社長及其前兩屆社(組)長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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