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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組織細則 89.5.29.本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各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以下簡稱自治會)之名稱應冠以各該 學生宿舍之名稱。 第三條 自治會以提昇生活品質,實行宿舍生活自治,爭取住宿學生福利, 並協助學校管理宿舍為宗旨。 第四條 凡本校住宿學生為該宿舍自治會會員,其權利義務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自治會總幹事。 二、提出住宿生活興革意見。 三、遵守室長會議之決議。 四、繳交會費。 第五條 各自治會室長會議,由各寢室室長組成之,其職務如左: 一、聽取及質詢自治會總幹事工作報告。 二、成立財務監督委員會,負責核對財務收支。 三、議決及認可財務收支。 四、訂定生活公約。 五、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室長會議分左列二種: 一、常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必要時召集之。 室長會議由總幹事召集之。經室長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總幹事應即召開臨時會議。 總幹事無故不召集時,得經學校核准逕行召集之。 室長會議之主席及決議方法,除各宿舍另行決議外,由總幹事擔任,以室長人數四分之 一以上出席,多數決方式行之。 室長會議召開時,應邀請各該宿舍管理人員列席,會議記錄應送交宿舍管理人員確認後, 再送交學校備查。 第七條 自治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自治會全體會員七分之一以上投票選舉之, 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投票人數未達自治會全體會員七分之一者,總 幹事由室長會議選舉之。 住宿學生以下學期續住者為限,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自治會登記競選總幹事。總幹事任期 一年,由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八條 總幹事違反校規或失職者,得經全體會員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會 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罷免之。 第九條 總幹事因故出缺時,宿舍管理人員應即召集室長會議補選之,任期至屆滿為 止。 第十條 自治會總幹事職務如左: 一、對外代表該宿舍,對內掌理該宿舍事務。 二、召集室長會議,並向各室長提出工作報告及接受質詢。 三、執行室長會議之決議。 第十一條 自治會所需經費除由會員負擔外,學校應視情況予以輔助。 第十二條 財務監督委員會,設委員三至五人,由新任總幹事於就任後或每學年第一學 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召集第一次室長會議選舉之。其委員不得兼任生活自治 會幹部。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委員會負責於每個月初核對 前月之財務收支,並於每月十日前公布之。委員任期至下屆財務監督委員會 成立為止,委員之出缺應召集室長會議補選之。 第十三條 自治會一切經費收支,應於每學期停課前經財務監督委員會核對後,提交室 長會議認可後公布,其中會員會費外之收支應檢附單據,送各該宿舍管理人 員審核簽名後,送學校備查。 第十四條 學生宿舍自治會總幹事得召開室長會議訂定生活公約,公約內容不得與宿舍 管理辦法相抵觸,經決議通過之生活公約,該宿舍住宿學生必須遵守。 第十五條 學生宿舍設有餐廳或福利社者,該宿舍自治會應就該宿舍住宿學生中推派膳 食督導組學生代表三至五名,負責該宿舍餐廳或福利社之膳食衛生檢查工作 。 第十六條 各自治會應依本細則訂定組織章程。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