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左列各款行為:
一、頂讓床位、霸佔床位、或排斥他人進住。
二、偷竊、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或打麻將。
三、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四、利用宿舍網路從事不法之行為或違反學術網路之使用規範。
五、擅自留宿外客或讓異性進出寢室。
六、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
七、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
八、在寢室內炊膳。
九、擅自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十、在宿舍建物內抽菸。
十一、擅自將寢室內之公物移至寢室外或毀棄。
十二、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十三、其他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前項第十二款之規定及其違反時之議處方式,應送請學生住宿服務組核備。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及第四款、第十三款其情節重大者,經宿舍管理
人員、宿舍生活自治會及學生住宿服務組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之規定,由宿舍管理人員或宿舍生活自治會
警告無效,經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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