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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TUG3 (國青生治會)》之銘言: : ※ 引述《xxx78 (按陰陽奇葩)》之銘言: : : 請問一下之前帶異性進入寢室的是也是733的嗎? : 目前記錄上有七樓其他幾個房間,並沒有733的。 : : 另外我覺得連署還要在上班時間,到辦公室,似乎有點太麻煩了一點。 : : 畢竟是研究生宿舍,大家在宿舍的時間可能比較不一定。 : 如果有舍胞願意連署, : 但是因為上班時間無法抽身去找輔導員的話, : 請同學跟我聯繫,我也是住在宿舍, : 只要我的時間許可,晚上我可以在二樓辦公室陪你們填寫, : 這部分明日會補充到電梯的公告中。 : : 我建議是將連署表格貼在電梯裡,或是各樓層電梯口, : : ,就像期末回饋讓大家填表格的方式一樣。這樣對舍胞和輔導員都方便。 : 這個連署是一件很嚴肅而且必須很慎重的事情, : 因為連署的結果有可能剝奪一個同學的住宿權力, : 電梯內登記只是為了讓同學確定可以領到,也讓生治會知道準備的數量, : 跟要提出情節重大的連署不能當作同樣的事情來看待, : 更甚者,貼在電梯裡面要如何知道到底是誰填的呢?? : 這件事情需要很慎重來處理,請同學們務必要親自填寫連署單。 : : 連署人的 寢室 建議可不填,有學號姓名應該就可以確認是國青舍胞。 : : 或是註明73X之類的,以免到時讓被告找麻煩。 : 連署人的資料以及意見並不會給違規的舍胞閱讀, : 這份資料只會保留在輔導員處,作為判定嚴重違規的證據使用。 : : 受影響內容 建議可自由選擇填與不填; : : 因其犯行確切,其他樓層的舍胞即使未直接受到影響, : : 或許也認為此行為不宜而想參與連署。 : 請舍胞務必要理解本連署規定的由來, : 本宿舍之所以增訂這第八條生活公約的存在, : 是因為住宿法規中第十九條最後有提到, : 違反第十三款其情節重大者,經宿舍管理人員、宿舍生活自治會 : 及學生住宿服務組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 然而條文中所謂的情節重大是一個很模糊的東西, : 生治會與輔導員亦無法明確判斷, : 為了公平公正的判斷,才增加生活公約第八條: : 舍胞違反生活公約或台灣大學宿舍管理辦法十九條之第十三款(凡違反公共衛生、 : 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經舍胞或輔導人員舉發查證屬實,且經舍胞30人具 : 名連署確認受到其影響,將視為情節重大,並依住宿規定退宿。 : 這一條規定的立意並不是要讓全宿舍的人公審違規者, : 而是要讓受到"重大違規"行為影響的舍胞有發聲的機會, : 當初訂定30位舍胞也是因為這是國青宿舍近半層樓的住宿人數, : 因此如果有這麼多人都表示受到影響, : 當然可以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就可以重懲他們, : 所以為了公平公正的判斷舍胞的違規行為, : 若舍胞遭受本次重大違規影響,請你務必來連署, : 若舍胞受到影響但是覺得違規情形還好,給他個警告或勞動, : 願意給他們再一次機會,舍胞就不需要來連署, : 如果舍胞並非確實受到影響, : 只是因為看板上的意見而覺得應該要把這些違規者趕走, : 甚至是對於生治會與輔導員的反應以及判斷有意見, : 總幹事在此拜託你不要來連署,因為這樣對於違規的人是不公平的。 : 請大家務必要對事不對人,公平公正的來處理這個問題。 第一、連署一定要去二樓不合理,應該開放網路PTT站內信也可以(只要署名+寢室) 大家都很忙,沒有必要花時間,況且露臉去連署對連署的舍胞不盡公平 哪有要罷免一個人,還要露臉去投票的。這點我堅持反對。 第二、30位受到影響,這個數字是哪來的?事發當時,在宿舍的舍胞也許就不到三十位, 藉由連署人數來判定情節是否重大,合理嗎?應該由被影響的舍胞判定情節是否 重大。 第三、原波提及:「如果舍胞並非確實受到影響,只是因為看板上的意見而覺得應該要 把這些違規者趕走,不應該來連署。」 難道在板上看到這些行為,認為情節重大,也不能表達意見? 投票選舉,難道一定要親身認識候選人才能投票,投票不就是依照你所看到的資 訊:包含政見、事蹟等等,來表達意見。回到前面所說,也許當時在宿舍的舍胞 就不到三十位。 第四、733違規者若真的在乎自己的權益、擁有身為舍胞一份子的責任,不會上BBS或中 文不好並不是理由,他們大可以用英文、或請朋友代po,大家需要的只是一個解 釋。而生治會沒有義務跟立場替他們轉達(若是替他們代po還可接受),以免落 人口實。 第五、這件事情不斷延續,浪費生治會的資源,更浪費舍胞的時間。 事發至今,733違規成員到底自己知不知道舍胞的反應已經到這個程度? 如果733違規成員根本不知道,對他們是否公平?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使他們選擇 繼續留宿,對他們往後的住宿生活又是否公平?這件事情應該由他們自己參與、 評估,是否主動放棄住宿的權力?免得等到被退宿,甚至喪失將來申請的資格。 烤魷魚事件不僅僅危害宿舍安寧,更重要的是,還危害的全宿舍的安全。 在宿舍用火,難道僅因為沒有失火就可視為情節不重大?所以我們只要小心都可在宿舍 用火?在宿舍連抽煙都禁止,卻可以烤魷魚?未免荒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73.82 ※ 編輯: LScouple 來自: 218.168.73.82 (09/04 02:14)
liebenki:推! 09/04 09:21
jerryo:推 09/04 11:06
smalleyes08:推 09/04 12:12
wichan:推 09/04 19:16
shihyung:上面好像有提到說是用烤麵包機烤的,所以應該是沒有用火 09/04 21:00
shihyung:而且如果不現場連署,可能會有人冒名的風險 09/04 21:02
shihyung:第三點的 選舉 和目前的 罷免 應該不太一樣^^" 09/04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