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xx78 (按陰陽奇葩)》之銘言:
: 請問一下之前帶異性進入寢室的是也是733的嗎?
目前記錄上有七樓其他幾個房間,並沒有733的。
: 另外我覺得連署還要在上班時間,到辦公室,似乎有點太麻煩了一點。
: 畢竟是研究生宿舍,大家在宿舍的時間可能比較不一定。
如果有舍胞願意連署,
但是因為上班時間無法抽身去找輔導員的話,
請同學跟我聯繫,我也是住在宿舍,
只要我的時間許可,晚上我可以在二樓辦公室陪你們填寫,
這部分明日會補充到電梯的公告中。
: 我建議是將連署表格貼在電梯裡,或是各樓層電梯口,
: ,就像期末回饋讓大家填表格的方式一樣。這樣對舍胞和輔導員都方便。
這個連署是一件很嚴肅而且必須很慎重的事情,
因為連署的結果有可能剝奪一個同學的住宿權力,
電梯內登記只是為了讓同學確定可以領到,也讓生治會知道準備的數量,
跟要提出情節重大的連署不能當作同樣的事情來看待,
更甚者,貼在電梯裡面要如何知道到底是誰填的呢??
這件事情需要很慎重來處理,請同學們務必要親自填寫連署單。
: 連署人的 寢室 建議可不填,有學號姓名應該就可以確認是國青舍胞。
: 或是註明73X之類的,以免到時讓被告找麻煩。
連署人的資料以及意見並不會給違規的舍胞閱讀,
這份資料只會保留在輔導員處,作為判定嚴重違規的證據使用。
: 受影響內容 建議可自由選擇填與不填;
: 因其犯行確切,其他樓層的舍胞即使未直接受到影響,
: 或許也認為此行為不宜而想參與連署。
請舍胞務必要理解本連署規定的由來,
本宿舍之所以增訂這第八條生活公約的存在,
是因為住宿法規中第十九條最後有提到,
違反第十三款其情節重大者,經宿舍管理人員、宿舍生活自治會
及學生住宿服務組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然而條文中所謂的情節重大是一個很模糊的東西,
生治會與輔導員亦無法明確判斷,
為了公平公正的判斷,才增加生活公約第八條:
舍胞違反生活公約或台灣大學宿舍管理辦法十九條之第十三款(凡違反公共衛生、
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經舍胞或輔導人員舉發查證屬實,且經舍胞30人具
名連署確認受到其影響,將視為情節重大,並依住宿規定退宿。
這一條規定的立意並不是要讓全宿舍的人公審違規者,
而是要讓受到"重大違規"行為影響的舍胞有發聲的機會,
當初訂定30位舍胞也是因為這是國青宿舍近半層樓的住宿人數,
因此如果有這麼多人都表示受到影響,
當然可以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就可以重懲他們,
所以為了公平公正的判斷舍胞的違規行為,
若舍胞遭受本次重大違規影響,請你務必來連署,
若舍胞受到影響但是覺得違規情形還好,給他個警告或勞動,
願意給他們再一次機會,舍胞就不需要來連署,
如果舍胞並非確實受到影響,
只是因為看板上的意見而覺得應該要把這些違規者趕走,
甚至是對於生治會與輔導員的反應以及判斷有意見,
總幹事在此拜託你不要來連署,因為這樣對於違規的人是不公平的。
請大家務必要對事不對人,公平公正的來處理這個問題。
--
國青生治會總幹事(男)
33668960#18960
國青輔導員
33669669,分機直撥6966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95.57
※ 編輯: NTUG3 來自: 61.230.195.57 (09/04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