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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xx78 (按陰陽奇葩)》之銘言: : 請問一下之前帶異性進入寢室的是也是733的嗎? 目前記錄上有七樓其他幾個房間,並沒有733的。 : 另外我覺得連署還要在上班時間,到辦公室,似乎有點太麻煩了一點。 : 畢竟是研究生宿舍,大家在宿舍的時間可能比較不一定。 如果有舍胞願意連署, 但是因為上班時間無法抽身去找輔導員的話, 請同學跟我聯繫,我也是住在宿舍, 只要我的時間許可,晚上我可以在二樓辦公室陪你們填寫, 這部分明日會補充到電梯的公告中。 : 我建議是將連署表格貼在電梯裡,或是各樓層電梯口, : ,就像期末回饋讓大家填表格的方式一樣。這樣對舍胞和輔導員都方便。 這個連署是一件很嚴肅而且必須很慎重的事情, 因為連署的結果有可能剝奪一個同學的住宿權力, 電梯內登記只是為了讓同學確定可以領到,也讓生治會知道準備的數量, 跟要提出情節重大的連署不能當作同樣的事情來看待, 更甚者,貼在電梯裡面要如何知道到底是誰填的呢?? 這件事情需要很慎重來處理,請同學們務必要親自填寫連署單。 : 連署人的 寢室 建議可不填,有學號姓名應該就可以確認是國青舍胞。 : 或是註明73X之類的,以免到時讓被告找麻煩。 連署人的資料以及意見並不會給違規的舍胞閱讀, 這份資料只會保留在輔導員處,作為判定嚴重違規的證據使用。 : 受影響內容 建議可自由選擇填與不填; : 因其犯行確切,其他樓層的舍胞即使未直接受到影響, : 或許也認為此行為不宜而想參與連署。 請舍胞務必要理解本連署規定的由來, 本宿舍之所以增訂這第八條生活公約的存在, 是因為住宿法規中第十九條最後有提到, 違反第十三款其情節重大者,經宿舍管理人員、宿舍生活自治會 及學生住宿服務組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不得再為住宿申請。 然而條文中所謂的情節重大是一個很模糊的東西, 生治會與輔導員亦無法明確判斷, 為了公平公正的判斷,才增加生活公約第八條: 舍胞違反生活公約或台灣大學宿舍管理辦法十九條之第十三款(凡違反公共衛生、 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經舍胞或輔導人員舉發查證屬實,且經舍胞30人具 名連署確認受到其影響,將視為情節重大,並依住宿規定退宿。 這一條規定的立意並不是要讓全宿舍的人公審違規者, 而是要讓受到"重大違規"行為影響的舍胞有發聲的機會, 當初訂定30位舍胞也是因為這是國青宿舍近半層樓的住宿人數, 因此如果有這麼多人都表示受到影響, 當然可以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就可以重懲他們, 所以為了公平公正的判斷舍胞的違規行為, 若舍胞遭受本次重大違規影響,請你務必來連署, 若舍胞受到影響但是覺得違規情形還好,給他個警告或勞動, 願意給他們再一次機會,舍胞就不需要來連署, 如果舍胞並非確實受到影響, 只是因為看板上的意見而覺得應該要把這些違規者趕走, 甚至是對於生治會與輔導員的反應以及判斷有意見, 總幹事在此拜託你不要來連署,因為這樣對於違規的人是不公平的。 請大家務必要對事不對人,公平公正的來處理這個問題。 -- 國青生治會總幹事(男) 33668960#18960 國青輔導員 33669669,分機直撥6966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95.57 ※ 編輯: NTUG3 來自: 61.230.195.57 (09/04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