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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utemm (maybe)》之銘言: : 當初,有11樓樓友說他住在浴廁旁,每晚被臭到要起來把垃圾筒蓋子蓋上,把 : 每間廁所門關上,基本上我覺得他很可憐,大家都說要享有自己的住宿權,我也想還 : 給那位同學住宿權,也許這樣很自私,但我當初就覺得這不是多數決可以決定的事, : 以多數人的權利去否決少數人的權利,基本上我很痛心,也許我是婦人之仁,大家都 : 覺得垃圾筒遠,我本身住1130寢,我想也算離門口有點距離了也只是我個人意見 : ,當然我離開生治會,不是為了這垃圾桶問題,當然大家享有民主的權利,也是有其他 : 樓長對我說,現在生治會做法會不會像某黨對待台灣的方法一樣,自己覺得好,就硬做, : 所以統計民意是必要的行為,我只是希望大家可以多互相體諒,基本上做了統計,多數 我認為cutemm點出了一個重點,「這不是多數決可以決定的事」。 以下提供個人淺見,與各位討論。 就我的瞭解,當代的民主理論家,沒有人把民主窄化成僅僅是多數決。 多數決是民主的必要條件,但並非充分條件。 如果把多數決與民主劃上等號,基於人的自利心,在特定脈絡下, 就會造成「多數暴力」,也就是多數對少數的壓迫。 民主除了實行多數決,至少還應該包括對權利的尊重。 同樣都是住宿的同學,每個人都有權利享有乾淨的環境, 沒有人有義務忍受垃圾散發的臭味,縱使他/她的房間剛好在垃圾桶旁邊。 如果真的要採取多數決來決定垃圾桶要放在鐵門裡面或外面, 至少應該先確保垃圾桶不會發出異味,才可以單純以多數決來決定。 否則根本就是多數暴力! 垃圾桶旁邊的住戶就那麼幾個,就那麼幾票,再怎麼表決都不可能贏過整樓的其他人! 其實,如果垃圾桶能夠弄到不會散發惡臭, 我猜住在垃圾桶附近的住戶(我還離一段距離)也不會反對垃圾桶擺附近, 因為這樣倒垃圾也方便。 所以,或許有幾個可以思考的方向: 1.是否可以考慮請學校洽請清潔人員提高垃圾清理的頻率? 多清理應該就比較不會有積久了會臭或滿出來的問題。 2.至於老是有人沒公德心的把食物殘渣倒在水槽,要如何監督處罰這種不當行為, 我也還沒想到非常好的方法。 初步的想法是,可把這種行為列為最重可處以退宿,例如有些人屢勸不聽。 因為把食物殘渣倒在水槽這種行為,實在很難當場抓到, 所以只好靠提高處罰來予以遏阻。當然,這方法有沒有效,還有待討論。 -- 個人自由是社會的承諾。自由是指個人有能力去做他認為有價值的事。 自由不僅是發展的主要目的,也是發展的主要手段。 一個人的「能力」指的是各種可以成就的功能的組合。 能力是一種自由,亦即成就各種功能組合的實質自由,或以比較不正式的說法, 指達成各種生活形態的自由。 Quoted from Amartya Sen, DEVELOPMENT AS FREED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94.152 ※ 編輯: Freiheit 來自: 218.174.194.152 (01/28 21:42)
dianthus:請問在您的邏輯之下,生治會是否應該先考慮不搬動垃圾桶 01/28 22:58
dianthus:的方案,無效的話,再考慮用更強烈的搬移的手段? 01/28 22:58
dianthus:如果您同意我的疑問的話,我贊成您的意見。 01/28 23:00
dianthus:此外,請不要片面認為多數人就是暴力,大家需要的是資訊 01/28 23:24
dianthus:如果沒有更好的方法可以改善,也許搬移就有機會成為共識 01/28 23:24
謝謝你的回應,讓我發現我原來的發文可能有些語意不清,以下做個補充說明。 以6樓為例,長年以來,一直都擺在鐵門裡面,也就是在有脫水機和很多水槽的那一間, 最近才移到交誼廳。 如果垃圾桶原本放在水槽那一間,而周邊的住戶(到底是哪幾間還可以討論) 也都沒意見,那我認為可以接下來用多數決決定要不要搬移。 如果這些周邊住戶已經表示,垃圾桶已經造成髒亂的環境與酸臭的空氣, 並且表示,如果不能改善垃圾桶的污染現況,請考慮搬移,而同時經過調查, 我們可以發現周邊住戶所說的垃圾桶污染週邊環境確有其事, 在這些條件下,我認為不應該用單純的多數決來決定垃圾桶要擺在哪裡。 或者換個方式說,在這些條件下,多數決應該受到限制(保護少數人的權利), 多數決不是永遠的王牌。 我不太清楚d大的「先不搬動」是指放在交誼廳,還是放在水槽那一間? 但我的想法是,不管垃圾桶放在哪邊,不管是以前放的位置, 或是依據新決議而放的位置,這兩者背後都有一定的預設, 維持原狀不見得是比較好的。 當然,要判斷好或不好,這裡就牽涉到價值判斷,牽涉到我們用什麼標準去判斷。 也許有些人用成本效益分析來處理這件事,認為垃圾桶放在水槽那一間, 比較多人倒垃圾比較方便,而且也許因為垃圾桶就在水槽旁邊, 所以可以減少食物殘渣被棄置在水槽的情形(這個還需要實證研究), 所以支持放在水槽那一間。 然而,我的想法是,如果垃圾桶真的會散發出惡臭,在情況沒有改善前, 即使多數決認為垃圾桶應該放在水槽那一間,只要周邊住戶反對,就不應該這樣做。 因為這種環境污染的危害只集中在少數人身上,如果不對多數決予以限制, 將會形成我所謂的多數暴力。 但如果垃圾桶本來就不會對周邊住戶造成環境污染(如果他們認為沒差), 自然可以用多數決來決定。 ※ 編輯: Freiheit 來自: 220.131.142.191 (01/29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