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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暑假住宿管理辦法 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本校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本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完善管理學生暑假住宿,特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一、原住宿學生。 二、原未住宿之本校學生有正當理由,暑假需要住宿者。 三、應屆畢業生因未能畢業或其他正當理由,暑假需要住宿者。 第三條 住宿日期: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一日。 第四條 收費標準: 暑假住宿者一律依所住宿舍現行收費標準,繳交兩個月之住宿費。 第五條 申請程序: 一、原住宿學生部份:原住宿學生不須另行申請,其住宿費用併同 第二學期學雜費統一收繳。 二、原未住宿之學生部份:於學生住宿服務組公告期間內,向學生 住宿服務組辦理申請登記,由學生住宿服務組視各宿舍空位狀 況,通知繳費。 三、應屆畢業生部份:於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至學生住宿服務組 辦理申請登記繳費。   第六條 住宿管理規定: 一、原住宿學生暑假不擬住宿者,應將所有私人物品於六月三十日 以前搬離宿舍或集中堆存於學校指定之場所;其所留空床位, 由學生住宿服務組統一分配予其他申請住宿者。 二、應屆畢業生經核准暑假住宿者,應於九月一日以前搬離宿舍。 三、已繳交暑假住宿費用者,如不擬住宿,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向宿舍管理人員申請開具證明後,至學生住宿服務組辦理退 費。 四、宿舍管理人員應依據學生住宿服務組查核之繳費名冊,嚴格查 核暑假住宿人員。 五、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校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辦理之。 第七條 原住宿學生私人物品集中堆存規定: 一、暑假期間私人物品不存放原寢室,而集中堆存於學校指定場所 保管者,一律不予收費。 二、集中堆存之私人物品以非貴重及不具危險性之物品為限,最多 不超過五箱。 三、堆存物品數額應清點清楚,由存放者自行加鎖或加封條,並經 宿舍管理人員與宿舍生活自治會會同登記後堆存。 四、集中堆存之物品,於暑假期間不得領取,統一領取日期由管理 人員訂定之。 第八條 其它事項: 一、本辦法之暑假住宿收費,應由會計室會同總務處出納組徵收列 管,其用途除酌撥部份為辦理本工作之行政雜支外,餘均供支 應水電燃料支出及改善宿舍設備之用。 二、因暑假修繕而搬遷至其他宿舍之原住宿學生,於修繕完畢後, 以遷回原宿舍為原則;不欲遷回原宿舍者,應另依規定辦理調 遷申請手續。 三、本辦法所需表冊由學生住宿服務組統一製發。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