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室公告事項 各班班代轉達
學生操行成績評定相關注意事項
(1)「學生請假辦法」及「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修訂重點:
本校「學生請假辦法」及「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業經94學年度第2
及第3次學生事務會議討論修正通過(如附件),並自95學年度第1學期
起開始實施。本次修正重點為,學生請假及缺曠課不再扣學期操行成績,
另外操行成績評定取消師長之加減分,改為基本分數(85分)加減獎懲
分數核計實得分數。
(2)扣考相關規定
依據本校「學則」第22條規定:『曠課1小時,作缺課3小時計。某一科目
缺課累積達該科目授課總時數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其
不得參加期末考試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勒令
休學。』
依上述規定,若一學期以18週計,某一科目缺課達9週,或曠課達3次即會
被扣考(期末考)。
※請協助提醒同學請假或曠課雖然不再扣操行成績,但是仍會有扣考
或勒令休學的問題,請同學務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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