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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l (泠)》之銘言: : 不知貴社是哪一位同學以及於何時發現他校有槍手一事? 據他告知是已經頒發總錦標的時候了 那時交大還要處理總錦標積分問題 我有向他確認過那個人是否還在會場 據他所說比完賽就離開了 而且無錄影等相關存證 很難以讓人信服 因此決議今年的事就不再追究(其實我們的名次也被大同影響到) 沒有立即告知我們也有疏失 只是在此提出有這個問題 : 另,所見當下應立即與大會反應,賽後除非有錄影或相片 : 否則一切討論皆屬空言無法作為證據 : 倘若貴社社長有錄影或是相片為證 : 歡迎你提出交予大會 : 本社當另擇吉日開會討論如何給予懲處 : 重視運動家精神,乃參與賽事者之本分,不分主辦與參與之別。 : 今有他校代人參賽,固然可議。貴社長應本於義所當為,勇於檢舉。 : 實則不然,謂「反正與吾等無關」,竟視而不見,置賽事秩序於不顧, : 竊而私語,及至賽後,影響成積, : 貴社長乃憤而起之,至敝校發文,是否亦有可議之處耶? 我不當社長很多年了 至於我們社長今年未參加比賽 下任社長也只是在旁見習 一切的決議是我個人所決定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42.111 ※ 編輯: thundicewolf 來自: 140.113.242.111 (05/04 17:27) ※ 編輯: thundicewolf 來自: 140.113.242.111 (05/04 18:27)